選民在大美督村代表選舉觸犯投票罪行判囚兩個月

2012年2月7日

一名二○一一年大埔大美督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 ) 的登記選民,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

黃國邦,三十九歲,市場主任,早前承認一項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的罪名,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a) 條。

主任裁判官林偉權宣判時引用上訴法庭就一宗種票案刑期覆核的判案書,指稱選舉相關罪行嚴重,故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

裁判官又稱,如法庭繼續輕判被告,必會使整個選舉制度崩潰。

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將刑期減至兩個月。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申請,准他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刑期提出上訴。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大埔大美督村的原居民。

被告於二○○三年三月八日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一份選民登記表格,登記成為大美督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 ) 的選民。

被告在選民登記表格上報稱居住在大美督村一間村屋,而該村屋是他的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在一九九四年至二○○六年期間,該村屋由被告及其父親共同擁有。他們於二○○六年五月將有關村屋轉售予一對已婚夫婦。

被告自此遷往薄扶林域多利花園一個單位居住約四年,並於二○一○年遷往被告購入的薄扶林富林苑的單位。

被告在上述選舉前的三年內並不是居住在上述大美督村的村屋,並且未有就其主要住址變更通知民政事務總署。

根據最後選民登記冊顯示,被告為二○一一年大美督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 ) 的登記選民。

民政事務總署職員於去年一月二日的投票日,在投票站曾提醒選民,若他們已搬離該村,便喪失投票資格。若他們在該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

案情指被告明知自己無權在有關選舉中投票,但他仍然投票。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談立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淑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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