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公司前營業經理索取非法佣金判囚

2012年2月7日

一名地產代理公司前營業經理,就住宅單位及車位租賃交易向一名下屬索取非法佣金,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判囚十個月兩星期。

黃肇富,五十二歲,香港置業 ( 地產代理 ) 有限公司 ( 「香港置業」 ) 前營業經理,今日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裁判官陳仲衡判刑時指出,法庭必須判處被告監禁刑期,以反映他所犯貪污罪行的嚴重性。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香港置業」尖沙咀分行的營業經理,而物業代理何靜欣是其下屬。

二○一○年三月七日,一對夫婦聯絡被告,表示有意在尖沙咀租用住宅單位。被告遂指派何帶該對夫婦參觀一些樓盤單位。

經由何的介紹,該對夫婦於同日下午決定以月租二萬五千元租住擎天半島一個單位。他們其後簽署一份臨時租約,同意向「香港置業」支付一萬二千五百元的佣金。

案情透露,被告及何與該對夫婦於同日晚上在一家酒樓一起晚膳。席間,該對夫婦表示希望同時租用擎天半島一個車位。

被告於返回分行後,向何索取她就有關租賃交易而從「香港置業」收取的佣金的百分之三十。

同年三月八日,何為該對夫婦物色了擎天半島一個車位。他們就該車位簽署一份租約,同意向「香港置業」支付一千零五十元的佣金。

案情又透露,何於同年四月就有關住宅單位及車位的租賃交易,從「香港置業」收取了三千五百六十元的佣金。

被告一個月後致電何,告訴她應向他支付二千元,並要求何將款項存入他的銀行戶口。

控方今日由律師劉永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何挺盼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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