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物業代理索取及侵吞額外獎金判囚五個月
2012年2月9日
一名前物業代理在處理一項物業買賣時,未得僱主同意向客戶索取及侵吞額外獎金,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五個月。
羅家逸,二十八歲,宜富物業代理有限公司 ( 「宜富」 ) 前高級物業代理,今日承認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及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的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
裁判官郭啟安判刑時指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他監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受僱於「宜富」任職高級物業代理。
二○○九年年底,一名業主委託「宜富」出售其位於元朗新時代廣場的一個住宅單位。有關交易由被告負責處理。
同年十二月四日,被告通知該名業主,一對夫婦視察物業後,決定出價二百零八萬元購買該物業。該名業主拒絕有關出價,並堅持以二百一十萬元出售。
被告隨即向該業主索取一萬元額外獎金,以協助該業主以二百一十萬元出售其物業。買家夫婦最終同意以二百一十萬元購入有關物業。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該業主簽署了一份「額外支付獎金同意書」,同意支付一萬元的額外獎金。
案情透露,同年十二月十七日,被告催促該名業主支付有關的額外獎金,以紓解其財困。
該名業主按被告的要求,在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將五千元轉帳至被告的銀行私人帳戶。
二○一○年三月三日,被告向該名業主收取餘下的五千元現金。
「宜富」嚴禁其僱員在未經僱主同意下,就物業買賣向客戶索取或收受額外獎金。
「宜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何挺盼代表出庭。
羅家逸,二十八歲,宜富物業代理有限公司 ( 「宜富」 ) 前高級物業代理,今日承認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及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的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b) 條。
裁判官郭啟安判刑時指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他監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受僱於「宜富」任職高級物業代理。
二○○九年年底,一名業主委託「宜富」出售其位於元朗新時代廣場的一個住宅單位。有關交易由被告負責處理。
同年十二月四日,被告通知該名業主,一對夫婦視察物業後,決定出價二百零八萬元購買該物業。該名業主拒絕有關出價,並堅持以二百一十萬元出售。
被告隨即向該業主索取一萬元額外獎金,以協助該業主以二百一十萬元出售其物業。買家夫婦最終同意以二百一十萬元購入有關物業。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該業主簽署了一份「額外支付獎金同意書」,同意支付一萬元的額外獎金。
案情透露,同年十二月十七日,被告催促該名業主支付有關的額外獎金,以紓解其財困。
該名業主按被告的要求,在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將五千元轉帳至被告的銀行私人帳戶。
二○一○年三月三日,被告向該名業主收取餘下的五千元現金。
「宜富」嚴禁其僱員在未經僱主同意下,就物業買賣向客戶索取或收受額外獎金。
「宜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何挺盼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