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衣公司前經理收受一百二十一萬港元賄款囚三十三個月

2012年3月12日

一名成衣貿易公司前高級採購經理,就批出童裝購貨訂單予供應商時,收受逾一百二十一萬港元賄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十三個月。

歐陽麗紅,四十五歲,曾受僱於利豐 ( 貿易 ) 有限公司 ( 「利豐」 ) ,亦被暫委法官蘇文隆命令須向前僱主歸還逾一百二十一萬港元。

暫委法官判刑時稱,被告犯罪與人無尤,須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上責任。

暫委法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十六個月,扣減刑期至三十三個月,只因考慮到被告無刑事記錄。

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b)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利豐」採購組的負責人,負責處理一名美國客戶的購貨訂單。

被告負責向成衣供應商,包括新信發工藝製造有限公司 ( 「新信發」 ) 及信發工藝製造有限公司 ( 「信發」 ) ,發出該名美國客戶的購貨訂單。

二○○八年四月,一名「新信發」及「信發」董事來港與被告會面。

會面後,該名董事告訴其會計文員,稍後會將錢交給她存入被告的兩個銀行戶口,以取得「利豐」的購貨訂單。

在該名董事的指示下,該會計文員於二○○八年四月至二○一○年七月期間,從「新信發」或「信發」的銀行戶口提取共逾一百四十一萬港元。

該會計文員把有關賄款的其中一百二十一萬多港元,分六次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而廉署人員則搜獲二十萬港元。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的採購組於二○○八年至二○一○年七月期間,將上述美國客戶總值八百萬美元的一千二百四十份購貨訂單批予「新信發」及「信發」。

「利豐」嚴禁其僱員就公司的業務索取及收受利益。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韋漢熙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鄒佩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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