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庭改判前採購部經理索取非法回佣入獄八個月
2012年3月22日
一名香港有線電視有限公司(「有線電視」)前採購經理,索取十二萬元非法回佣,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其後承認控罪並被判緩刑,律政司就其緩刑申請覆核,上訴法庭今日(星期四)改判他入獄八個月。
鄧樹昌,四十七歲,早前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裁判官判處被告入獄八個月,緩刑兩年,以及罰款四萬五千元。控方其後就其緩刑申請覆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及袁家寧,以及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今日就律政司提出的申請進行聆訊。
上訴法庭准許律政司的申請,撤回主審裁判官的緩刑命令。法官張澤祐宣讀裁決時指,貪污是社會的毒瘤。
法官指,香港經過多年努力,成功建立廉潔社會,絕不容忍貪污賄賂。
法官續稱,若刑罰不足以阻嚇罪犯,會向公眾發放錯誤訊息,認為法庭不重視貪污的嚴重性。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有線電視」採購部的主管,負責購買網絡系統產品。
二○一○年二月,被告向一間網絡導線配件供應商索取每個電源變壓器兩元的回佣。
案情透露,被告於同年十月再向供應商索取回佣,回佣相等於向「有線電視」提供每個光節點價格的百份之五。
被告最終將其索價減至每個月一萬元,為期十二個月,金額合共十二萬元。但供應商拒絕其要求。
一個月後,被告向供應商發送電話短訊,再次索取十二萬元回佣。
「有線電視」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運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香志文協助。
鄧樹昌,四十七歲,早前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裁判官判處被告入獄八個月,緩刑兩年,以及罰款四萬五千元。控方其後就其緩刑申請覆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及袁家寧,以及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今日就律政司提出的申請進行聆訊。
上訴法庭准許律政司的申請,撤回主審裁判官的緩刑命令。法官張澤祐宣讀裁決時指,貪污是社會的毒瘤。
法官指,香港經過多年努力,成功建立廉潔社會,絕不容忍貪污賄賂。
法官續稱,若刑罰不足以阻嚇罪犯,會向公眾發放錯誤訊息,認為法庭不重視貪污的嚴重性。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有線電視」採購部的主管,負責購買網絡系統產品。
二○一○年二月,被告向一間網絡導線配件供應商索取每個電源變壓器兩元的回佣。
案情透露,被告於同年十月再向供應商索取回佣,回佣相等於向「有線電視」提供每個光節點價格的百份之五。
被告最終將其索價減至每個月一萬元,為期十二個月,金額合共十二萬元。但供應商拒絕其要求。
一個月後,被告向供應商發送電話短訊,再次索取十二萬元回佣。
「有線電視」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運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香志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