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銀行經理收賄一百三十萬元判囚二十六個月
2012年5月11日
一名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銀行」)前高級客戶經理,收受一名客戶共一百三十萬元賄款,作為處理該名客戶的戶口的報酬,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二十六個月。
江德立,五十六歲,亦被判處須向「星展銀行」歸還一百一十五萬元。被告早前已向銀行歸還十五萬元。
暫委法官杜浩成判刑時表示,被告的行為損害了香港作為世界銀行中心的聲譽。
被告早前被裁定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星展銀行」私人銀行部高級客戶經理,專責處理客戶的私人銀行戶口,其中一名客戶是薛板婕。
薛於二○○四年在「星展銀行」開設私人戶口。自此,薛採納被告的建議,透過其戶口投資多種金融產品而獲得可觀收益。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薛遂給予被告五十萬元現金。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八年一月八日及二月十二日,分別收取薛五十萬元及三十萬元現金。
「星展銀行」禁止其僱員就銀行業務索取或收受利益。該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薛,六十五歲,早前被廉署控以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他於二○一○年十一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其後協助控方出庭作供。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袁國華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保山協助。
江德立,五十六歲,亦被判處須向「星展銀行」歸還一百一十五萬元。被告早前已向銀行歸還十五萬元。
暫委法官杜浩成判刑時表示,被告的行為損害了香港作為世界銀行中心的聲譽。
被告早前被裁定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星展銀行」私人銀行部高級客戶經理,專責處理客戶的私人銀行戶口,其中一名客戶是薛板婕。
薛於二○○四年在「星展銀行」開設私人戶口。自此,薛採納被告的建議,透過其戶口投資多種金融產品而獲得可觀收益。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薛遂給予被告五十萬元現金。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八年一月八日及二月十二日,分別收取薛五十萬元及三十萬元現金。
「星展銀行」禁止其僱員就銀行業務索取或收受利益。該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薛,六十五歲,早前被廉署控以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他於二○一○年十一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其後協助控方出庭作供。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袁國華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保山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