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人員貪污及企圖欺詐罪成候判

2012年5月22日

兩名懲教署人員,向一名囚犯及其友人索賄收賄,以及企圖詐騙五十三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區域法院同被裁定罪名成立。

吳淑怡,三十六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裁定共四項罪名成立,即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及三項企圖欺詐。

同案另一名被告為黎秀慧,四十七歲,懲教主任,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暫委法官郭啟安將案件押後至六月八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暫委法官在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時稱,廉署人員及特赦證人的證供誠實可信,他認同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觸犯上述罪行。

吳於案發時隸屬懲教署押解及支援組,負責押解囚犯往返懲教所及法庭。黎當時則隸屬芝麻灣懲教所醫院,負責看管囚犯。

案情透露,吳於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押送囚犯伍巧梅到法庭接受判刑時,伍將其男朋友盧國祥的手提電話號碼交予吳以便轉達消息,而吳順應伍的要求。

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間,伍被派往芝麻灣懲教所醫院,在黎的督導下進行清潔工作。

自二○○九年十二月起,吳以 CoCo 這名字與伍通信,並以手機短訊、電郵及電話與盧聯絡。期間,吳協助伍以速遞或電郵將信件轉寄至內地給盧。

於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往後的聯繫,吳問盧會如何「報答」她,並向盧索取名牌手袋、鑽石及金飾。

二○一○年一月七日至二月六日期間,吳又三次向伍及盧索取共五十三萬元,訛稱以支付其祖母及吳本人的醫藥費,以及償還其母親的信用卡欠款。

伍及盧並沒有答應吳的要求,並於二○一○年二月中停止與吳聯絡。廉署調查發現,吳的藉口乃屬虛構。

約於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黎開始致電盧的手機,並承諾向盧提供伍在獄中的情況及轉達口訊。

黎要求盧聯絡伍的生意伙伴,以判授一份內地物業發展項目的電梯合約予黎的友人。盧遂於二○一○年三月將黎的友人的聯絡資料轉介伍的生意伙伴。

案情透露,在黎示意下,盧又於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向黎提供一部二手筆記簿型電腦。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陳永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家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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