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人員貪污及企圖欺詐被判囚
2012年6月8日
兩名懲教署人員,向一名囚犯及其友人索賄收賄,以及企圖詐騙五十三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區域法院同被判入獄。
吳淑怡,三十六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判入獄十八個月。同案另一名被告黎秀慧,四十七歲,懲教主任,則被判囚二十一個月。
暫委法官郭啟安在判刑時指出,貪污是文明社會的毒瘤。他又斥責兩名被告違反懲教署奉行秉持誠信、嚴守紀律的價值觀。
吳較早前被裁定共四項罪名成立,即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及三項企圖欺詐。
黎則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吳於案發時隸屬懲教署押解及支援組,負責押解囚犯往返懲教所及法庭。黎當時則隸屬芝麻灣懲教所醫院,負責看管囚犯。
案情透露,吳於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押送囚犯伍巧梅到法庭接受判刑時,伍將其男朋友盧國祥的手提電話號碼交予吳以便轉達消息,而吳順應伍的要求。
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間,伍被派往芝麻灣懲教所醫院,在黎的督導下進行清潔工作。
自二○○九年十二月起,吳以 CoCo 這名字與伍通信,並以手機短訊、電郵及電話與盧聯絡。期間,吳協助伍以速遞或電郵將信件轉寄至內地給盧。
於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往後的聯繫,吳問盧會如何「報答」她,並向盧索取名牌手袋、鑽石及金飾。
二○一○年一月七日至二月六日期間,吳又三次向伍及盧索取共五十三萬元,訛稱以支付其祖母及吳本人的醫藥費,以及償還其母親的信用卡欠款。
伍及盧並沒有答應吳的要求,並於二○一○年二月中停止與吳聯絡。廉署調查發現,吳的藉口乃屬虛構。
約於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黎開始致電盧的手機,並承諾向盧提供伍在獄中的情況及轉達口訊。
黎要求盧聯絡伍的生意伙伴,以判授一份內地物業發展項目的電梯合約予黎的友人。盧遂於二○一○年三月將黎的友人的聯絡資料轉介伍的生意伙伴。
案情透露,在黎示意下,盧又於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向黎提供一部二手筆記簿型電腦。
廉署早前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有關罪行。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期間亦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陳永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德輝協助。
吳淑怡,三十六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判入獄十八個月。同案另一名被告黎秀慧,四十七歲,懲教主任,則被判囚二十一個月。
暫委法官郭啟安在判刑時指出,貪污是文明社會的毒瘤。他又斥責兩名被告違反懲教署奉行秉持誠信、嚴守紀律的價值觀。
吳較早前被裁定共四項罪名成立,即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及三項企圖欺詐。
黎則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吳於案發時隸屬懲教署押解及支援組,負責押解囚犯往返懲教所及法庭。黎當時則隸屬芝麻灣懲教所醫院,負責看管囚犯。
案情透露,吳於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押送囚犯伍巧梅到法庭接受判刑時,伍將其男朋友盧國祥的手提電話號碼交予吳以便轉達消息,而吳順應伍的要求。
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間,伍被派往芝麻灣懲教所醫院,在黎的督導下進行清潔工作。
自二○○九年十二月起,吳以 CoCo 這名字與伍通信,並以手機短訊、電郵及電話與盧聯絡。期間,吳協助伍以速遞或電郵將信件轉寄至內地給盧。
於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往後的聯繫,吳問盧會如何「報答」她,並向盧索取名牌手袋、鑽石及金飾。
二○一○年一月七日至二月六日期間,吳又三次向伍及盧索取共五十三萬元,訛稱以支付其祖母及吳本人的醫藥費,以及償還其母親的信用卡欠款。
伍及盧並沒有答應吳的要求,並於二○一○年二月中停止與吳聯絡。廉署調查發現,吳的藉口乃屬虛構。
約於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黎開始致電盧的手機,並承諾向盧提供伍在獄中的情況及轉達口訊。
黎要求盧聯絡伍的生意伙伴,以判授一份內地物業發展項目的電梯合約予黎的友人。盧遂於二○一○年三月將黎的友人的聯絡資料轉介伍的生意伙伴。
案情透露,在黎示意下,盧又於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向黎提供一部二手筆記簿型電腦。
廉署早前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有關罪行。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期間亦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陳永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德輝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