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涉一百八十萬元詐騙貪污案各判囚三年半
2012年6月8日
兩名貿易公司前僱員,收受供應商共逾九萬四千元非法回佣,以及詐騙該公司一百八十多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各被判入獄三年半。
遲文鐸,四十五歲,Promo International Limited(「PIL」)前採購經理,及其妻周淑美,四十歲,「PIL」前高級採購員,亦受命須向前僱主歸還逾九萬四千元。
法官鮑理賢宣判時稱,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誠信,而且其貪污及欺詐罪行歷時超過三年及涉及大筆金錢。
法官續稱,被告的行為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遲及周較早時分別被裁定兩項及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周另被裁定兩項協助及教唆遲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而遲及周又被裁定二十五項欺詐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PIL」是一間在英國註冊的公司,並以Olympicpromo名義經營精品貿易生意,客戶遍及歐洲。
匯華手袋制品廠(「匯華」)是「PIL」的袋供應商,而彩宏實業(國際)有限公司(「彩宏」)是「PIL」的文儀用品供應商。
文劍銘是「彩宏」的董事兼主要股東。他聘請陳偉忠為「彩宏」的工程經理。二○○九年四月,陳離開「彩宏」並成立嘉宏實業公司(「嘉宏」)。
二○○七年五月至二○一○年六月,遲及周收受文、陳及「匯華」一名總經理合共九萬四千元的非法回佣,作為將二十份共值七百五十萬元的「PIL」購貨單批予「匯華」、「彩宏」及「嘉宏」的報酬。
案情透露,二○○七年三月至二○一○年八月期間,遲及周把七十四份供應商的報價單中的貨品價格誇大約百分之八至十。
遲及周隨後把有關的報價單交予「 PIL 」,致使「 PIL 」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誇大價格的購貨單。
在供應商收到付款後,遲及周要求他們退回當中的差價。兩人因此騙取「 PIL 」合共逾一百八十萬元。
文,四十六歲,及陳,四十三歲,亦被廉署拘控。他們早前已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承認兩項及四項向周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並將於六月十九日判刑。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Leslie Parry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宗漢協助。
遲文鐸,四十五歲,Promo International Limited(「PIL」)前採購經理,及其妻周淑美,四十歲,「PIL」前高級採購員,亦受命須向前僱主歸還逾九萬四千元。
法官鮑理賢宣判時稱,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誠信,而且其貪污及欺詐罪行歷時超過三年及涉及大筆金錢。
法官續稱,被告的行為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遲及周較早時分別被裁定兩項及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周另被裁定兩項協助及教唆遲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而遲及周又被裁定二十五項欺詐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PIL」是一間在英國註冊的公司,並以Olympicpromo名義經營精品貿易生意,客戶遍及歐洲。
匯華手袋制品廠(「匯華」)是「PIL」的袋供應商,而彩宏實業(國際)有限公司(「彩宏」)是「PIL」的文儀用品供應商。
文劍銘是「彩宏」的董事兼主要股東。他聘請陳偉忠為「彩宏」的工程經理。二○○九年四月,陳離開「彩宏」並成立嘉宏實業公司(「嘉宏」)。
二○○七年五月至二○一○年六月,遲及周收受文、陳及「匯華」一名總經理合共九萬四千元的非法回佣,作為將二十份共值七百五十萬元的「PIL」購貨單批予「匯華」、「彩宏」及「嘉宏」的報酬。
案情透露,二○○七年三月至二○一○年八月期間,遲及周把七十四份供應商的報價單中的貨品價格誇大約百分之八至十。
遲及周隨後把有關的報價單交予「 PIL 」,致使「 PIL 」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誇大價格的購貨單。
在供應商收到付款後,遲及周要求他們退回當中的差價。兩人因此騙取「 PIL 」合共逾一百八十萬元。
文,四十六歲,及陳,四十三歲,亦被廉署拘控。他們早前已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承認兩項及四項向周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並將於六月十九日判刑。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Leslie Parry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宗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