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成員涉嫌貪污
2012年6月27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三 ) 落案起訴一名「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 ( 「註冊委員會」 ) 成員,控告他就一間工程公司註冊成為小型工程承建商,涉嫌索取及收受共逾七萬元賄款。
被告為建築工程公司董事羅曉文,三十一歲。他被控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索取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被告另被控兩項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的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被告將於星期五(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屋宇署為建築事務監督的行政機關,並自二○○九年十二月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根據有關制度,註冊為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公司獲准透過簡單程序,在不需要建築事務監督預先批准的情況下進行小型工程。
凡註冊為第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有關公司須取得由「註冊委員會」主持的評審面試及格。
「註冊委員會」由三名隨機選自「註冊委員會」小組的成員組成,該小組成員由屋宇署邀請的建築界專業人士出任。「註冊委員會」屬《防止賄賂條例》附表一所列的法定公共機構。
被告於案發時為「註冊委員會」小組成員。他被屋宇署委任為一個「註冊委員會」的成員,負責審議一間工程公司的董事就註冊為第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申請。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日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使被告向該名工程公司董事索取一筆金錢,作為協助該公司註冊成為第一級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以相同目的,向該名工程公司董事索取七萬元。
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以相同目的,向該名工程公司董事收受其中五千元。
屋宇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星期五應訊。
被告為建築工程公司董事羅曉文,三十一歲。他被控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索取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被告另被控兩項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的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被告將於星期五(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屋宇署為建築事務監督的行政機關,並自二○○九年十二月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根據有關制度,註冊為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公司獲准透過簡單程序,在不需要建築事務監督預先批准的情況下進行小型工程。
凡註冊為第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有關公司須取得由「註冊委員會」主持的評審面試及格。
「註冊委員會」由三名隨機選自「註冊委員會」小組的成員組成,該小組成員由屋宇署邀請的建築界專業人士出任。「註冊委員會」屬《防止賄賂條例》附表一所列的法定公共機構。
被告於案發時為「註冊委員會」小組成員。他被屋宇署委任為一個「註冊委員會」的成員,負責審議一間工程公司的董事就註冊為第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申請。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日期間,與其他人士串謀使被告向該名工程公司董事索取一筆金錢,作為協助該公司註冊成為第一級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以相同目的,向該名工程公司董事索取七萬元。
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以相同目的,向該名工程公司董事收受其中五千元。
屋宇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星期五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