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前政務司司長及另外四人疑涉賄賂及行為失當罪行今提堂
2012年7月13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五)早上落案起訴一名香港政府前政務司司長、一間香港上巿公司的三名高層人員及一名商人,控告他們涉嫌觸犯賄賂及行為失當罪行,涉及的款項及無扺押貸款三千五百多萬元。各被告於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被告為許仕仁,六十四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前政務司司長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 「積金局」 ) 前行政總裁;郭炳江,六十歲,郭炳聯,五十九歲,同為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陳鉅源,六十五歲,「新鴻基地產」執行董事;及關雄生,六十一歲,商人。
被告被控共八項罪名,即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三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嫌違反《普通法》;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及一項提供虛假資料,涉嫌違反《盜竊罪條例》第 19(1)(b) 條。
各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杜大衛將案件押後至十月十二日再提堂。
許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指許於履行其公職的過程中或就其擔任的公職,即「積金局」行政總監及政務司司長時,涉嫌蓄意作出失當行為。
有關控罪指許涉嫌接受免租使用兩個單位和「新鴻基地產」一間附屬公司提供的三筆共五百四十萬元的無抵押貸款;沒有向「積金局」及香港政府申報或披露上述事宜;及令許參與「積金局」辦公室的續租事宜,並以「積金局」行政總監及政務司司長,又同時為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發展計劃督導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參與相關事宜。
許及郭炳江同被控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指他們涉嫌一同串謀使身為政務司司長的許接受郭炳江五百萬元,令許傾向於優待郭炳江及 / 或其權益。
許及郭炳聯同被控一項相類罪名,指他們涉嫌一同串謀使身為政務司司長的許,透過一間由許擁有的公司,從「新鴻基地產」收取四百一十二萬五千元的款項,令許保持傾向於優待郭炳聯及 / 或其權益。
許及郭炳聯另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就一份顧問費用發票提供虛假資料,而該文件看來是顯示該筆總額為四百一十二萬五千元的款項是支付給許提供的顧問服務。
許及郭炳聯亦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串謀由該間「新鴻基地產」附屬公司向許提供另一筆三百萬元每年延續還款期限的無扺押貸款,作為許保持傾向優待郭炳聯及 / 或其權益的報酬。
許、郭炳江、陳及關同被控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指他們涉嫌一同串謀使身為政務司司長的許接受由郭炳江、陳及關支付多筆共八百三十五萬元的款項,令許保持傾向優待郭炳江及 / 或其權益。
許、陳及關另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一同串謀,致使陳及關向許提供多筆共一千一百一十八萬二千元的款項,作為許保持傾向優待陳及 / 或其權益的報酬。
上述涉嫌控罪於二○○○年六月至二○○九年一月期間發生。
許獲准以現金五十萬元保釋,而郭炳江及郭炳聯則各獲准以現金一千萬元保釋。陳獲准以現金五百萬元保釋,而關則獲准以現金二十萬元保釋。
許及關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而餘下被告則須於離港前二十四小時知會廉署其行程。所有被告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由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及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偉萬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羅貝雯協助。
被告為許仕仁,六十四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前政務司司長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 「積金局」 ) 前行政總裁;郭炳江,六十歲,郭炳聯,五十九歲,同為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陳鉅源,六十五歲,「新鴻基地產」執行董事;及關雄生,六十一歲,商人。
被告被控共八項罪名,即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三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嫌違反《普通法》;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及一項提供虛假資料,涉嫌違反《盜竊罪條例》第 19(1)(b) 條。
各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杜大衛將案件押後至十月十二日再提堂。
許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指許於履行其公職的過程中或就其擔任的公職,即「積金局」行政總監及政務司司長時,涉嫌蓄意作出失當行為。
有關控罪指許涉嫌接受免租使用兩個單位和「新鴻基地產」一間附屬公司提供的三筆共五百四十萬元的無抵押貸款;沒有向「積金局」及香港政府申報或披露上述事宜;及令許參與「積金局」辦公室的續租事宜,並以「積金局」行政總監及政務司司長,又同時為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發展計劃督導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參與相關事宜。
許及郭炳江同被控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指他們涉嫌一同串謀使身為政務司司長的許接受郭炳江五百萬元,令許傾向於優待郭炳江及 / 或其權益。
許及郭炳聯同被控一項相類罪名,指他們涉嫌一同串謀使身為政務司司長的許,透過一間由許擁有的公司,從「新鴻基地產」收取四百一十二萬五千元的款項,令許保持傾向於優待郭炳聯及 / 或其權益。
許及郭炳聯另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就一份顧問費用發票提供虛假資料,而該文件看來是顯示該筆總額為四百一十二萬五千元的款項是支付給許提供的顧問服務。
許及郭炳聯亦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串謀由該間「新鴻基地產」附屬公司向許提供另一筆三百萬元每年延續還款期限的無扺押貸款,作為許保持傾向優待郭炳聯及 / 或其權益的報酬。
許、郭炳江、陳及關同被控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指他們涉嫌一同串謀使身為政務司司長的許接受由郭炳江、陳及關支付多筆共八百三十五萬元的款項,令許保持傾向優待郭炳江及 / 或其權益。
許、陳及關另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一同串謀,致使陳及關向許提供多筆共一千一百一十八萬二千元的款項,作為許保持傾向優待陳及 / 或其權益的報酬。
上述涉嫌控罪於二○○○年六月至二○○九年一月期間發生。
許獲准以現金五十萬元保釋,而郭炳江及郭炳聯則各獲准以現金一千萬元保釋。陳獲准以現金五百萬元保釋,而關則獲准以現金二十萬元保釋。
許及關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而餘下被告則須於離港前二十四小時知會廉署其行程。所有被告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由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及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偉萬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羅貝雯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