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賄「九鐵」前職員判囚三十三個月

2012年8月9日

一名鐵路服務公司前員工,向一名九廣鐵路公司(「九鐵」)前貨運經理提供十一萬元人民幣賄款,以協助走私香煙濾嘴原料往內地,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被判入獄三十三個月。

徐盛,四十三歲,深圳中鐵外服報關行笋崗報關部(「笋崗」)進口部前主管,今日被裁定三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被告另被裁定五項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名成立,違反《進出口條例》第18(1)(b)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必須判處他監禁刑期。

案情透露,「笋崗」於案發時是中國鐵路公司的附屬公司。被告當時受僱於該附屬公司,負責辦理有關深圳進口貨物的清關工作。

梁照明當時受僱於「九鐵」任職貨運調道經理。「九鐵」當時屬《防止賄賂條例》附表所列的公共機構,梁因此是一名公職人員。「九鐵」其後於二○○七年與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合併。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九年五月或六月介紹當時的貴欣發展有限公司(「貴欣」)執行董事周昭彬給梁認識。

被告其後與梁在香港見面,要求梁安排從香港走私煙草到深圳,並申報火車車廂並無載貨,以避過海關檢查。

被告同意每卡車廂提供一萬元人民幣作為報酬,但遭梁拒絕。

梁其後答應被告的要求。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梁申報八個由「貴欣」從香港付運至深圳的車廂為無載貨車卡,並指示其下屬向「九鐵」作出同樣申報。

被告於同年八月初在深圳向梁支付八萬元人民幣,作為梁予以協助的報酬。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個月後在深圳向梁提供三萬元人民幣,以報答梁協助將另外三個載滿絲束的「九鐵」車卡運到深圳,絲束是製造香煙濾嘴的原料。

被告等人利用上述方法,將總值約六百五十萬港元的香煙濾嘴原料從香港走私往內地。

被告於本年一月進入香港時被拘捕。

梁及周同被廉署拘控,並於審訊後被定罪。梁於二○○○年三月被判入獄四年,而周則於二○○二年二月被判囚三年。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岑麗潔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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