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選民在區議會選舉「種票」各判囚兩個月

2012年8月13日

兩名登記選民,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 ( 京士柏選區 ) 中「種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獄兩個月。

陳月新,四十歲,廚師,及其姊陳笑群,四十四歲,收銀員,早前各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b)(i) 條。

署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稱,選舉是文明社會的基石,任何損害公正選舉的行為,包括種票,都是極之嚴重的罪行。

裁判官續稱,判處被告監禁乃適當的刑罰。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將刑期減至兩個月。

裁判官批准被告分別在兩宗案件提出的申請,准許他們各以現金二千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判刑提出上訴。被告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

在首宗案件,案情指陳月新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一份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有關選舉的選民。

他在申請表上聲稱,旺角通菜街 2Q 至 2Z 號鴻輝大廈一個單位是他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上述單位的業主及住戶證實,有關單位當時主要用作儲存貨物之用,陳月新並非居住於該處。事實上,他在天水圍居住。

在第二宗案件,案情指陳笑群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一份選民登記申請表。

她在申請表上聲稱,旺角花園街三號鴻威大廈一個單位是她的唯一或主要居所為。事實上,她在元朗一個公屋單位居住。

根據涉及兩宗案件的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顯示,陳月新及陳笑群均在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選舉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廉署早前接獲有關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的投訴,遂展開調查。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慕嫻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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