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選民在區議會選舉「種票」各判囚兩個月

2012年8月27日

八名登記選民,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中「種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獄兩個月。

被告為曾寶琪,二十九歲,蔡香茹,三十一歲,同為酒吧職員;嚴思明,二十五歲,銷售文員;嚴海文,二十九歲,化妝師;嚴美琪,三十四歲,影樓員工;張瑞冰,二十三歲,家庭主婦;張君豪,三十五歲,旅遊代理;及張君鼎,二十五歲,無業。

被告早前各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署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稱,選舉舞弊行為是極之嚴重的罪行,判處被告監禁乃適當的刑罰。

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將刑期減至兩個月。

裁判官批准被告分別在三宗案件提出的申請,准許他們各以現金二千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透露,各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有關選舉的選民。

他們分別在申請表上聲稱三個位於旺角的單位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住址。有關單位其中一個位於豉油街50號富達大廈,一個位於通菜街2A至2P號鴻光大廈,餘下一個位於煙廠街15至23號安康大廈。

廉署調查顯示,該個在鴻光大廈的住址並不存在,而各被告亦並非居住於他們報稱的住址。

根據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顯示,各被告均在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有關選舉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國棟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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