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種票」案再多四人各判囚兩個月

2012年9月3日

四名登記選民,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中「種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判入獄兩個月。另外十八名被告早前分別在相關案件被判刑。

被告為葉志強,五十七歲,何小平,五十八歲,張明,五十二歲,同為侍應,及梁浩光,四十歲,廚師。他們原定於今日接受審訊,但應訊時轉為認罪。

被告各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暫委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稱,「種票」是嚴重的罪行,故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暫委裁判官續稱,即將舉行的立法選舉尤其競爭激烈,法庭必須向公眾發出訊息,保障廉潔及公平的選舉制度。

暫委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將刑期減至兩個月。

暫委裁判官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請,准許他們各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透露,各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有關選舉的選民。

他們分別在申請表上聲稱一個位於旺角通菜街2Q至2Z號鴻輝大廈的單位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上述單位的業主及住戶證實,有關單位當時主要用作儲存貨物之用,他們與各被告並不認識。事實上,張過去二十年居於深圳,其餘被告分別在九龍其他地方居住。

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證實各被告均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有關選舉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廉署就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至今已落案起訴五十一人。

除上述四名被告外,另有十八名被告早前分別承認控罪,他們各被判囚兩個月,其中三人獲得緩刑。

餘下二十九名被告,其中三人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餘二十六名被告,將於九月十日至十一月五日期間,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或東區裁判法院分案審訊。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談立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國棟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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