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四人疑涉證券買賣受賄行賄三十二萬八千元
2012年9月6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名證券行前僱員及另外兩名人士,控告他們涉嫌就證券買賣,分別受賄行賄共逾三十二萬八千元。該兩名證券行前僱員於案發時同為有關證券行的持牌代表。
四名於昨日 ( 星期三 ) 被起訴的被告為陳志翔,三十三歲,及鄧永豪,三十四歲,曾受僱於首華證券有限公司 ( 「首華證券」 ) 分別任職交易員及市場經理;哈成銘,三十三歲,及其弟哈成智,三十歲,同為股票投資者。
陳志翔及鄧永豪分別被控一項及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哈成銘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而哈成智則被控兩項相類罪名。
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將於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陳志翔及鄧永豪於案發時受僱於「首華證券」分別任職交易員及市場經理,負責為「首華證券」的客戶買賣證券,包括股票及衍生權證 ( 俗稱「窩輪」 ) 。「首華證券」的客戶包括哈氏兄弟及其父哈弼意。
其中一項控罪指,陳志翔涉嫌於二○○九年九月二日至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期間,收受哈弼意及哈成銘提供的二十萬零八千元非法回佣,作為買賣證券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哈成銘涉嫌以相同目的,向陳志翔提供上述非法回佣。
另外兩項控罪指,鄧永豪涉嫌於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期間,收受哈弼意及哈成智提供的非法回佣逾共九萬六千七百元,作為買賣證券的報酬。
哈成智則涉嫌以相同目的,向鄧永豪提供上述非法回佣。
餘下兩項控罪指鄧永豪涉嫌以相同目的,分別於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及十日,收受哈弼意提供的五千元及一萬九千元。
「首華證券」和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此外,哈成銘及哈成智,以及哈弼意,六十一歲,其妹哈秀美,五十歲,及馬善智,三十八歲,德意志銀行前執行董事,早前因涉及另一宗廉署案件亦被起訴。
上述五名被告被控共八項罪名,即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他們將於本年九月二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
四名於昨日 ( 星期三 ) 被起訴的被告為陳志翔,三十三歲,及鄧永豪,三十四歲,曾受僱於首華證券有限公司 ( 「首華證券」 ) 分別任職交易員及市場經理;哈成銘,三十三歲,及其弟哈成智,三十歲,同為股票投資者。
陳志翔及鄧永豪分別被控一項及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哈成銘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而哈成智則被控兩項相類罪名。
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將於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陳志翔及鄧永豪於案發時受僱於「首華證券」分別任職交易員及市場經理,負責為「首華證券」的客戶買賣證券,包括股票及衍生權證 ( 俗稱「窩輪」 ) 。「首華證券」的客戶包括哈氏兄弟及其父哈弼意。
其中一項控罪指,陳志翔涉嫌於二○○九年九月二日至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期間,收受哈弼意及哈成銘提供的二十萬零八千元非法回佣,作為買賣證券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哈成銘涉嫌以相同目的,向陳志翔提供上述非法回佣。
另外兩項控罪指,鄧永豪涉嫌於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期間,收受哈弼意及哈成智提供的非法回佣逾共九萬六千七百元,作為買賣證券的報酬。
哈成智則涉嫌以相同目的,向鄧永豪提供上述非法回佣。
餘下兩項控罪指鄧永豪涉嫌以相同目的,分別於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及十日,收受哈弼意提供的五千元及一萬九千元。
「首華證券」和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此外,哈成銘及哈成智,以及哈弼意,六十一歲,其妹哈秀美,五十歲,及馬善智,三十八歲,德意志銀行前執行董事,早前因涉及另一宗廉署案件亦被起訴。
上述五名被告被控共八項罪名,即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他們將於本年九月二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