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虛假選民登記判囚四個月
2012年9月18日
一名男子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 ( 京士柏選區 ) 中提供虛假資料以進行選民登記,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入獄四個月。
被告雷思國,四十一歲,公司東主,被裁定一項在選民登記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 ( 選民登記 )( 立法會地方選區 )( 區議會選區 ) 規則》第 22 (1)(e) 條。
裁判官馬保華在判刑時指出,在選民登記中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屬嚴重罪行,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被告在有關區議會選舉中,涉嫌觸犯《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中的投票罪行。廉署經調查後發現被告未有在選舉中投票,因而揭發上述有關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表格,登記成為選民。
在其表格中,被告聲稱旺角豉油街 50 號富達大廈一個單位是其唯一或主要住址。
該住址的業主兼住客確認被告從未在該地址居住,亦不認識被告。廉署調查進一步顯示,被告其實在沙田居住。
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應他公司一名女客戶的要求,於二○一一年年中,在選民登記表格中填寫其個人資料。被告並無在表格上填寫地址,因為該女客戶指他不需要這樣做。
被告亦承認曾在表格上簽名,並獲告知填寫該表格的目的是要支持該女客戶的親屬參選。
案情指出,被告並未有在去年十一月六日的區議會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伍潤祥協助。
被告雷思國,四十一歲,公司東主,被裁定一項在選民登記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 ( 選民登記 )( 立法會地方選區 )( 區議會選區 ) 規則》第 22 (1)(e) 條。
裁判官馬保華在判刑時指出,在選民登記中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屬嚴重罪行,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被告在有關區議會選舉中,涉嫌觸犯《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中的投票罪行。廉署經調查後發現被告未有在選舉中投票,因而揭發上述有關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表格,登記成為選民。
在其表格中,被告聲稱旺角豉油街 50 號富達大廈一個單位是其唯一或主要住址。
該住址的業主兼住客確認被告從未在該地址居住,亦不認識被告。廉署調查進一步顯示,被告其實在沙田居住。
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應他公司一名女客戶的要求,於二○一一年年中,在選民登記表格中填寫其個人資料。被告並無在表格上填寫地址,因為該女客戶指他不需要這樣做。
被告亦承認曾在表格上簽名,並獲告知填寫該表格的目的是要支持該女客戶的親屬參選。
案情指出,被告並未有在去年十一月六日的區議會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伍潤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