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前成員貪污判囚六個月
2012年9月27日
一名「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 ( 「註冊委員會」 ) 前成員,就一間工程公司註冊成為小型工程承建商,索取及收受共七萬元賄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羅曉文,三十一歲,建築工程公司董事,較早時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他另承認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暫委裁判官王國豪判刑時表示,香港的成功有賴廉潔和良好的制度,但被告的惡行破壞了「註冊委員會」確保小型工程安全的成立原意。
案情透露,屋宇署為建築事務監督的行政機關,並自二○○九年十二月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根據有關制度,註冊為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公司獲准透過簡單程序,在不需要建築事務監督預先批准的情況下進行小型工程。
凡註冊為第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有關公司須取得由「註冊委員會」主持的評審面試及格。
「註冊委員會」由三名隨機選自「註冊委員會」小組的成員組成,該小組成員由屋宇署邀請的建築界專業人士出任。「註冊委員會」屬《防止賄賂條例》附表一所列的法定公共機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註冊委員會」小組成員。他被屋宇署委任為一個「註冊委員會」的成員,負責審議一名工程公司董事就註冊為第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提出的申請。
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與該名董事會面,被告於會面中向該名董事表示,因他錯誤填寫申請表格,「註冊委員會」決定否決他的申請。不過,被告表示可以為他「擺平」有關事件。
一名自稱為 Ray 的男子於該晚致電上述董事,表示受人指示通知他須支付三萬元以註冊為第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但該名董事並沒有答覆。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與該名董事在旺角一間食肆會面。
會面期間,被告對該名董事說,若成功註冊為第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他須支付七萬元而非三萬元。如申請遭拒絕,則會獲退回四萬元。
該名董事遂向被告支付五千元現金作為訂金。被告收取該筆款項後被廉署人員拘捕。
屋宇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談立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秀銘協助。
羅曉文,三十一歲,建築工程公司董事,較早時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他另承認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暫委裁判官王國豪判刑時表示,香港的成功有賴廉潔和良好的制度,但被告的惡行破壞了「註冊委員會」確保小型工程安全的成立原意。
案情透露,屋宇署為建築事務監督的行政機關,並自二○○九年十二月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根據有關制度,註冊為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公司獲准透過簡單程序,在不需要建築事務監督預先批准的情況下進行小型工程。
凡註冊為第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有關公司須取得由「註冊委員會」主持的評審面試及格。
「註冊委員會」由三名隨機選自「註冊委員會」小組的成員組成,該小組成員由屋宇署邀請的建築界專業人士出任。「註冊委員會」屬《防止賄賂條例》附表一所列的法定公共機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註冊委員會」小組成員。他被屋宇署委任為一個「註冊委員會」的成員,負責審議一名工程公司董事就註冊為第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提出的申請。
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與該名董事會面,被告於會面中向該名董事表示,因他錯誤填寫申請表格,「註冊委員會」決定否決他的申請。不過,被告表示可以為他「擺平」有關事件。
一名自稱為 Ray 的男子於該晚致電上述董事,表示受人指示通知他須支付三萬元以註冊為第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但該名董事並沒有答覆。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與該名董事在旺角一間食肆會面。
會面期間,被告對該名董事說,若成功註冊為第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他須支付七萬元而非三萬元。如申請遭拒絕,則會獲退回四萬元。
該名董事遂向被告支付五千元現金作為訂金。被告收取該筆款項後被廉署人員拘捕。
屋宇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談立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秀銘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