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懲教署人員就監管釋囚行為失當各判囚三個月

2012年10月5日

兩名懲教署人員協助十二名釋囚在法定監管期內避過藥檢,隱瞞他們曾經吸毒,被廉政公署控以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被告早前承認控罪,今日 ( 星期五 ) 在東區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獄三個月。

鄧貴文,四十九歲,懲教主任,及梁肇榮,五十三歲,一級懲教助理,早前各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違反普通法。

暫委裁判官衛以寬在判刑時稱,被告觸犯罪行,違反誠信,沒有按指引執行工作。暫委裁判官續稱,法庭必須判處監禁刑期以示阻嚇。

暫委裁判官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請,准許他們各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刑期提出上訴。被告又受命不准離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案情透露,鄧及梁於案發時隸屬懲教署更生事務組,負責按《戒毒所條例》對喜靈洲戒毒所的釋囚執行為期一年的法定監管。

若釋囚在一年的法定監管期間違反監管條件,按照召回令則會被送返喜靈洲戒毒所進行戒毒。

案情透露,二○○九年四月八日至十一月二十一日期間,鄧及梁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不執行對十二名釋囚的監管令。

兩名被告沒有如監管紀錄所述到釋囚的居所或工作地點進行探訪,在多名釋囚提供尿液樣本時並不在場。

他們又提交載有不正確日期、時間、地點及 / 或同行職員資料的監管紀錄,亦沒有在監管記錄中記載其中兩名釋囚曾經承認吸毒。

案情透露,梁於二○○九年九月九日在筲箕灣某街道棄置四瓶尿液。五天後,梁在同一地點棄置另外兩瓶尿液。

廉署人員檢獲該六瓶尿液,並交由政府化驗所進行科學鑑證,發現它們屬於其中四名釋囚的尿液樣本,當中含有微量毒品。

梁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當釋囚承認曾吸食毒品,他便會棄掉釋囚的尿液樣本,而提交自己的尿液作化驗。

案情透露,梁曾於二○○九年九月九日以自己的尿液取代上述其中兩名釋囚的尿液樣本作檢驗。

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譚思樂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羅珮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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