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員工在區議會選舉「種票」判囚
2012年10月10日
三名食肆員工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中「種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刑。
戴海龍,五十歲,及陳鋅栩,三十二歲,同為侍應,各被判囚兩個月。楊佩君,四十二歲,收銀員,則被判入獄四個月。
戴海龍及陳鋅栩較早前各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楊佩君則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
暫委裁判官許淑儀判刑時稱,楊佩君將自己的地址借給他人登記成為選民,在「種票」勾當中扮演重要角色。
裁判官續稱,考慮到三名被告承認控罪,故將他們的刑期各扣減三分之一。
裁判官批准楊佩君及陳鋅栩提出的申請,准許他們各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判刑期提出上訴。他們同時受命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及須每星期向警方報到兩次。
案情透露,戴海龍、陳鋅栩及陳笑群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有關選舉的選民。
戴海龍、陳鋅栩及陳笑群分別在申請表上聲稱一個位於旺角花園街3號鴻威大廈的單位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廉署調查顯示,楊佩君一直與丈夫及另一對夫婦於上址居住,而戴海龍、陳鋅栩及陳笑群從未居於該處。
楊佩君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她的同事戴海龍、陳鋅栩及陳笑群從未在該地址居住。她又承認,其中一人要求她准許他們以該地址辦理選民登記申請,她答應其要求,並將寄往她住址的相關信件交予三人。
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證實戴海龍、陳鋅栩及陳笑群均在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有關選舉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陳笑群,四十四歲,收銀員,早前被廉署控以一項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她其後承認控罪,並於本年八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兩個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興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伍潤祥協助。
戴海龍,五十歲,及陳鋅栩,三十二歲,同為侍應,各被判囚兩個月。楊佩君,四十二歲,收銀員,則被判入獄四個月。
戴海龍及陳鋅栩較早前各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楊佩君則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
暫委裁判官許淑儀判刑時稱,楊佩君將自己的地址借給他人登記成為選民,在「種票」勾當中扮演重要角色。
裁判官續稱,考慮到三名被告承認控罪,故將他們的刑期各扣減三分之一。
裁判官批准楊佩君及陳鋅栩提出的申請,准許他們各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判刑期提出上訴。他們同時受命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及須每星期向警方報到兩次。
案情透露,戴海龍、陳鋅栩及陳笑群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有關選舉的選民。
戴海龍、陳鋅栩及陳笑群分別在申請表上聲稱一個位於旺角花園街3號鴻威大廈的單位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廉署調查顯示,楊佩君一直與丈夫及另一對夫婦於上址居住,而戴海龍、陳鋅栩及陳笑群從未居於該處。
楊佩君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她的同事戴海龍、陳鋅栩及陳笑群從未在該地址居住。她又承認,其中一人要求她准許他們以該地址辦理選民登記申請,她答應其要求,並將寄往她住址的相關信件交予三人。
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證實戴海龍、陳鋅栩及陳笑群均在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有關選舉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陳笑群,四十四歲,收銀員,早前被廉署控以一項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她其後承認控罪,並於本年八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兩個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興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伍潤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