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種票」案再多三人各判囚兩個月
2012年10月12日
三名登記選民在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中「種票」,今日(星期五)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刑。
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種票」案至今已有三十人分別被定罪,當中包括上述三名選民。
黃家健,三十五歲,腳底按摩師,其妻李海琪,二十二歲,家庭主婦,及馮嘉麟,三十四歲,電氣技工,早前各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他們各被判囚兩個月。
暫委裁判官王國豪判刑時表示,被告觸犯的罪行破壞了完善的選舉制度,故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暫委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將刑期減至兩個月。
案情透露,各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有關選舉的選民。
他們分別在申請表上聲稱一個位於旺角煙廠街6至20號華新大廈的單位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三名在上址居住的真正住客確認,他們與各被告並不認識,被告亦從未在該地址居住。
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的投票日,投票站主任曾要求各被告確認其登記地址是否準確。李及馮分別表示地址準確,而黃則表示該地址是他的另一個住址。
雖然被告分別被提醒,明知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即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的罪行,被告仍然領取選票及投票。
同案另外四名被告否認控罪,法庭將於本年十一月八日作出裁決。被告為何振輝、陳美斯、劉靜琪及黃家康。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國棟協助。
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種票」案至今已有三十人分別被定罪,當中包括上述三名選民。
黃家健,三十五歲,腳底按摩師,其妻李海琪,二十二歲,家庭主婦,及馮嘉麟,三十四歲,電氣技工,早前各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他們各被判囚兩個月。
暫委裁判官王國豪判刑時表示,被告觸犯的罪行破壞了完善的選舉制度,故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暫委裁判官續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將刑期減至兩個月。
案情透露,各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有關選舉的選民。
他們分別在申請表上聲稱一個位於旺角煙廠街6至20號華新大廈的單位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三名在上址居住的真正住客確認,他們與各被告並不認識,被告亦從未在該地址居住。
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的投票日,投票站主任曾要求各被告確認其登記地址是否準確。李及馮分別表示地址準確,而黃則表示該地址是他的另一個住址。
雖然被告分別被提醒,明知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即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的罪行,被告仍然領取選票及投票。
同案另外四名被告否認控罪,法庭將於本年十一月八日作出裁決。被告為何振輝、陳美斯、劉靜琪及黃家康。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國棟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