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發展局前局長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涉嫌詐騙租屋津貼
2012年10月17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三 ) 落案起訴一名發展局前局長及一名路政署助理署長,控告他們涉嫌詐騙租屋津貼共逾七十萬元。
麥齊光,六十二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前局長,及曾景文,五十七歲,路政署助理署長,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香港政府罪名。
麥另被控兩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曾亦被控三項相類罪名。
兩名被告將於明日 ( 十月十八日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轉介區域法院。
串謀控罪指麥及曾涉嫌於一九八五年六月八日至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一同串謀詐騙香港政府,即:
(i) 虛假地表示他們在所租用的單位中沒有財務權益或所有權權益,以及各自的租約均為與無關的第三者訂立的真正租約;
(ii) 隱瞞和沒有披露他們在所租用的單位中各有財務權益或所有權權益,以及租約是與對方妻子訂立的;
(iii) 虛假地向香港政府申領和收取自行租屋津貼;及
(iv) 致使一名或多名公職人員作出違反其公共職責的行為。
麥又被控兩項罪名,指他分別在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及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身為土木工程署的工程師,使用一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及一份續領自行租屋津貼便箋,意圖欺騙香港政府。
該份申請書涉嫌載有虛假陳述,聲稱該租用物業並非由麥、其配偶及 / 或麥或其配偶的親屬所擁有,以及不論是麥、其配偶或麥、其配偶的親屬都在該租用物業中沒有財務權益。
該份續領自行租屋津貼便箋涉嫌載有虛假陳述,聲稱麥向曾的妻子租用該租用物業,和沒有披露曾是出租人,以及麥及其妻擁有該租用物業或在該租用物業中有財務權益。
曾又被控三項罪名,指他分別在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九日及一九九○年十月三日,身為運輸署的工程師,使用三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意圖欺騙香港政府。
有關申請書涉嫌載有虛假陳述,聲稱該租用物業並非由曾擁有,或曾符合資格就該租用物業申請及收取自行租屋津貼。
麥及曾涉嫌分別向香港政府詐騙自行租屋津貼共約二十六萬元及共四十四萬五千元。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應訊。
麥齊光,六十二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前局長,及曾景文,五十七歲,路政署助理署長,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香港政府罪名。
麥另被控兩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曾亦被控三項相類罪名。
兩名被告將於明日 ( 十月十八日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轉介區域法院。
串謀控罪指麥及曾涉嫌於一九八五年六月八日至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一同串謀詐騙香港政府,即:
(i) 虛假地表示他們在所租用的單位中沒有財務權益或所有權權益,以及各自的租約均為與無關的第三者訂立的真正租約;
(ii) 隱瞞和沒有披露他們在所租用的單位中各有財務權益或所有權權益,以及租約是與對方妻子訂立的;
(iii) 虛假地向香港政府申領和收取自行租屋津貼;及
(iv) 致使一名或多名公職人員作出違反其公共職責的行為。
麥又被控兩項罪名,指他分別在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及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身為土木工程署的工程師,使用一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及一份續領自行租屋津貼便箋,意圖欺騙香港政府。
該份申請書涉嫌載有虛假陳述,聲稱該租用物業並非由麥、其配偶及 / 或麥或其配偶的親屬所擁有,以及不論是麥、其配偶或麥、其配偶的親屬都在該租用物業中沒有財務權益。
該份續領自行租屋津貼便箋涉嫌載有虛假陳述,聲稱麥向曾的妻子租用該租用物業,和沒有披露曾是出租人,以及麥及其妻擁有該租用物業或在該租用物業中有財務權益。
曾又被控三項罪名,指他分別在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九日及一九九○年十月三日,身為運輸署的工程師,使用三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意圖欺騙香港政府。
有關申請書涉嫌載有虛假陳述,聲稱該租用物業並非由曾擁有,或曾符合資格就該租用物業申請及收取自行租屋津貼。
麥及曾涉嫌分別向香港政府詐騙自行租屋津貼共約二十六萬元及共四十四萬五千元。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