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種票」案再多一人判囚兩個月

2012年10月24日

一名工人在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中「種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另外三十四名被告早前分別在相關案件因相類罪行被定罪。

周家權,四十八歲,裝修工人,被暫委裁判官香淑嫻判處入獄兩個月。

暫委裁判官判刑時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將刑期減至兩個月。

被告早前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的選民。

他在申請表上聲稱一個位於旺角豉油街50號富達大廈的單位是他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上述地址的一名住客確認,她一直與家人在上址居住,而被告從未居於該址。

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證實被告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有關選舉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他與家人在廣東道一個單位居住已達三至四年。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連普禧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伍潤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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