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種票」案再多兩人判囚
2012年10月29日
一名商人及一名小販,在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中「種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同被判囚。另外三十三名被告早前分別在相關案件因相類罪行被定罪。
陳偉健,四十一歲,商人,被判囚八個月;顧超明,四十一歲,小販,則被判入獄一年。
同案另一名被告為陳的妻子張桂玉,四十二歲,自僱人士。張的判刑押後至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待其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馬保華在判刑時指,「種票」是嚴重罪行,故必須判處被告監禁刑罰。
陳及張早前各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而顧則早前被判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的選民。
他們在申請表上聲稱一個位於旺角煙廠街25號的單位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廉署調查顯示,陳及張於案發時居住在九龍窩打老道一個單位,而顧則居住在旺角山東街。
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證實被告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有關選舉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俊傑協助。
陳偉健,四十一歲,商人,被判囚八個月;顧超明,四十一歲,小販,則被判入獄一年。
同案另一名被告為陳的妻子張桂玉,四十二歲,自僱人士。張的判刑押後至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待其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馬保華在判刑時指,「種票」是嚴重罪行,故必須判處被告監禁刑罰。
陳及張早前各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而顧則早前被判一項相類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的選民。
他們在申請表上聲稱一個位於旺角煙廠街25號的單位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廉署調查顯示,陳及張於案發時居住在九龍窩打老道一個單位,而顧則居住在旺角山東街。
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證實被告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有關選舉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俊傑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