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表演者行賄康文署外判保安罪成判囚六個月

2012年11月5日

一名街頭表演者,向一名屯門公園外判保安人員提供現金賄款,以求包庇其在公園內使用不符規定的大型揚聲器進行表演,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六個月。

江發熙,六十五歲,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暫委裁判官許俊聲在判刑時稱,被告干犯的貪污罪行嚴重,必須判處監禁刑期。暫委裁判官又指被告不可信及毫無悔意。

案情透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於案發時聘任亞洲風險(香港)有限公司(「亞洲風險」)為屯門公園提供巡邏服務及執行噪音及人群控制措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有關方面接獲一宗涉及公園湖尾區的噪音滋擾投訴,而該區並非公園內的指定表演區。

「亞洲風險」的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被告及其相關人士使用不符規定的大型揚聲器接駁他們彈奏的樂器,而活動的噪音水平超出法定限制的六十五分貝。

其中一名「亞洲風險」人員勸喻被告將音量調低,被告遂向該名人員提供一些鈔票。雖然該人員拒絕接受,但被告繼續將鈔票交給該人員。

「亞洲風險」遂報警求助,警方其後在被告身上檢獲六張一百元鈔票。

案情透露,另外一名「亞洲風險」人員目睹事發經過。

「康文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倪振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家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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