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直銷代理盜取個人資料申請信用卡謀取利益判囚四年半

2012年11月15日

一名前直銷代理,使用多間銀行客戶的個人資料,申請信用卡以獲取個人利益共逾十七萬二千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半。

陳天樂,三十一歲,曾受僱於智源顧問 ( 香港 ) 有限公司 ( 「智源」 ) ,早前承認共十九項罪名,即五項欺詐、六項企圖犯欺詐罪、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一項使用屬於他人的身份證及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斥責被告用盡所有機會,以其直銷代理的身份謀取個人利益。

法官續稱,考慮到被告承認另外五十五項相類控罪,判監六年半,惟被告認罪,故將其刑期減至四年半。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受僱於「智源」任職直銷代理,為香港多間銀行推廣信用卡。

被告作為直銷代理負責替申請人填寫信用卡申請表,以及影印申請人的身份證、地址證明及入息證明等支持申請的文件。

二○○五年十一月,被告使用一名美國國際信貸 ( 香港 ) 有限公司 ( 「美國國際」 ) 信用卡申請人的個人資料,虛假地向「美國國際」申請一萬元貸款。「美國國際」相信申請是真確的,遂批准有關貸款。

被告於二○○九年四月至十二月期間,虛假地使用四名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及星展銀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 ( 「星展」 ) 信用卡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向其他銀行包括豐明銀行有限公司、「星展」及永隆銀行有限公司申請多張信用卡。

案情透露,被告以獲發的信用卡,購買不同商品,包括手提電話、筆記簿型電腦和超級市場禮券,以及光顧「卡啦 OK 」酒廊及桑拿浴室。

被告又以其中一些信用卡申請人的資料,成功申請多項服務包括手提電話服務。

被告以上述手法,謀取共逾十七萬二千元個人利益。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五月未有到區域法院接受審訊,法官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被告於今年九月被捕。

相關的財務公司、銀行及「智源」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詠峯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