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三人疑涉一億七千四百萬元「洗黑錢」案今提堂

2012年11月16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五 ) 落案起訴一名銀行客戶經理、一名公司董事及其私人助理,控告他們涉嫌清洗犯罪收益共一億七千四百多萬元。被告其後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被告為張財興,二十八歲,渣打銀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客戶經理; Tan Lok-seng ,四十四歲, Sunny Drive Limited (SDL) 董事兼股東,及其私人助理 Grace Low Seow-yan ,二十六歲。

他們同被控以一項罪名,即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涉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署任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二月十五日,以待廉署進一步調查。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張於案發時任職「渣打銀行」中小企業理財中心的客戶經理,負責處理企業客戶的戶口,包括 SDL 。

Tan 透過 SDL 在馬來西亞經營珠寶及黃金貿易,生意對象為海外客戶。但 Tan 涉嫌使用 SDL 在「渣打銀行」的戶口,從有關客戶收取共一億七千四百多萬元的貨款,以逃避在馬來西亞繳交稅項。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二年十月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多筆在「渣打銀行」 SDL 戶口的款項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但仍一起及與其他人士串謀處理有關款項。

張獲准以現金十萬元保釋,而 Tan 及 Low 則各獲准以現金二十萬元保釋。

被告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他們亦受命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及每星期向警方報到兩次。

「渣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戴彥英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志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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