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在區議會選舉「種票」被判囚
2012年11月21日
一對夫婦及另外兩名人士,在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中「種票」,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最高三個月。
何振輝,四十六歲,電影放映員,其妻陳美斯,三十九歲,經理,及黃家康,三十歲,小販,各被判囚三個月,而劉靜琪,四十歲,自僱人士,則被判入獄兩個月。
他們早前各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暫委裁判官王國豪判刑時表示,「一人一票」原則對選舉制度至為最要。暫委裁判官續稱,任何人都不應影響選舉結果,故法庭必須判處被告監禁。
暫委裁判官批准何及黃提出的申請,准許他們分別以現金四萬元及二萬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刑期提出上訴。陳及劉並無提出保釋申請,現正服刑。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的選民。
他們分別在申請表上聲稱一個位於旺角煙廠街6至20號華新大廈的單位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在上址居住的住客確認,他們與各被告並不認識,而且被告亦從未在該住址居住。
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的投票日,投票站主任曾要求各被告確認其登記地址是否準確。何、陳及劉分別表示地址準確,而黃則表示該地址是他的舊住址。
被告分別被提醒,明知無權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即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的罪行,但他們仍然領取選票及投票。
同案另外三名被告為黃家健、其妻李海琪及馮嘉麟。他們早前各承認一項相類「種票」罪名,各判入獄兩個月。
至今,共有四十四人就有關區議會選舉被定罪,包括上述七名被告,而涉及的罪行包括「種票」、提供虛假資料以進行選民登記及串謀詐騙。
在該等被告中,其中三十四人分別承認控罪,餘下十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們分別被判緩刑至入獄一年不等,另有五人正等待判刑。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國棟協助。
何振輝,四十六歲,電影放映員,其妻陳美斯,三十九歲,經理,及黃家康,三十歲,小販,各被判囚三個月,而劉靜琪,四十歲,自僱人士,則被判入獄兩個月。
他們早前各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暫委裁判官王國豪判刑時表示,「一人一票」原則對選舉制度至為最要。暫委裁判官續稱,任何人都不應影響選舉結果,故法庭必須判處被告監禁。
暫委裁判官批准何及黃提出的申請,准許他們分別以現金四萬元及二萬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刑期提出上訴。陳及劉並無提出保釋申請,現正服刑。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的選民。
他們分別在申請表上聲稱一個位於旺角煙廠街6至20號華新大廈的單位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在上址居住的住客確認,他們與各被告並不認識,而且被告亦從未在該住址居住。
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的投票日,投票站主任曾要求各被告確認其登記地址是否準確。何、陳及劉分別表示地址準確,而黃則表示該地址是他的舊住址。
被告分別被提醒,明知無權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即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的罪行,但他們仍然領取選票及投票。
同案另外三名被告為黃家健、其妻李海琪及馮嘉麟。他們早前各承認一項相類「種票」罪名,各判入獄兩個月。
至今,共有四十四人就有關區議會選舉被定罪,包括上述七名被告,而涉及的罪行包括「種票」、提供虛假資料以進行選民登記及串謀詐騙。
在該等被告中,其中三十四人分別承認控罪,餘下十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們分別被判緩刑至入獄一年不等,另有五人正等待判刑。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國棟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