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委會選舉候選人賄選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2012年11月23日
一名參與二○一一年上水區鄉事委員會 ( 鄉委會 ) 執行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因賄選被廉政公署拘控,較早時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今日 ( 星期五 ) 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並隨即被送往監獄服刑。
簡炳墀,七十四歲,退休練馬師,於去年十一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1(1)(a) 條。
同年十二月,被告被裁判官黃汝榮判處入獄三個月兩星期。他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法官彭偉昌駁回被告提出的上訴,不接納其上訴理據,即指主審裁判官對案件的分析過分簡單、不足或犯錯,以及案中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誘使其他人投票給他。
法官續稱,他對案件的結論與主審裁判官無異,因為被告把一疊鈔票放在一名村代表的「士多」房間桌上,目的是為了誘使對方投票予他,乃唯一合理的推論。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遞交參選提名表格,參選上水區鄉委會執行委員會選舉。
被告於報名參選前一日,在村代表廖富壽所經營的「士多」的房間桌上,放下一疊共十三萬元的鈔票,以誘使對方在上述選舉中投票予他。
控方今日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及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慕嫻協助。
簡炳墀,七十四歲,退休練馬師,於去年十一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1(1)(a) 條。
同年十二月,被告被裁判官黃汝榮判處入獄三個月兩星期。他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法官彭偉昌駁回被告提出的上訴,不接納其上訴理據,即指主審裁判官對案件的分析過分簡單、不足或犯錯,以及案中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誘使其他人投票給他。
法官續稱,他對案件的結論與主審裁判官無異,因為被告把一疊鈔票放在一名村代表的「士多」房間桌上,目的是為了誘使對方投票予他,乃唯一合理的推論。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遞交參選提名表格,參選上水區鄉委會執行委員會選舉。
被告於報名參選前一日,在村代表廖富壽所經營的「士多」的房間桌上,放下一疊共十三萬元的鈔票,以誘使對方在上述選舉中投票予他。
控方今日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及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慕嫻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