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在區議會選舉「種票」各判囚三個月

2012年11月27日

一名小販及一名客戶服務員,在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中「種票」,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獄三個月。

梁李逢,四十六歲,小販,及戴麗儀,二十六歲,客戶服務員,早前各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稱,選舉舞弊行為是極之嚴重的罪行,判處被告監禁乃適當的刑罰。

裁判官續稱,他考慮到被告各項求情因素,認為有關案件並沒有涉及任何特殊情況,故沒有扣減被告的刑期。

裁判官批准兩名被告提出的申請,准許他們各以現金二千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他們同時受命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開香港。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的選民。

他們分別在申請表上聲稱一個位於旺角豉油街50號富達大廈的單位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上述單位的住戶證實,有關單位當時用作經營生意之用,他與兩名被告並不認識。事實上,兩名被告於案發時在選區以外居住。

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證實各被告均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有關選舉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同案另外五名被告早前各承認一項相類投票罪名,各被判入獄兩個月。

至今,共有四十四人就有關區議會選舉被定罪,包括上述七名被告,而涉及的罪行包括「種票」、提供虛假資料以進行選民登記及串謀詐騙。

在該等被告中,其中三十四人分別承認控罪,餘下十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們分別被判須履行社會服務至監禁一年不等,另有兩人正等待判刑。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陳韻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伍潤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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