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服務公司前職員收賄隱瞞地氈品質欠妥判囚兩個月
2013年1月2日
一名汽車服務公司前職員,收受一名供應商提供高達六萬三千多元的賄款,作為不報告其供應的汽車地氈品質欠妥的報酬,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
黃信文,四十三歲,曾受僱於大昌貿易行汽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 「大昌行汽車」 ) 任職高級文員,亦被裁判官阮偉明命令須向「大昌行汽車」歸還六萬三千多元賄款中的三萬元作為賠償。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根據判刑指引,基於案件並不涉及任何特殊情況,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刑罰。
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在「大昌行汽車」新車處理中心任職高級文員,負責向供應商採購物料包括汽車地氈。
精豐貿易發展有限公司 ( 「精豐」 ) 是「大昌行汽車」其中一間供應商。
「大昌行汽車」於二○○九年六月收到「精豐」供應的第一批汽車地氈,發現部份地氈的品質欠妥。
「精豐」一名董事遂接觸被告,向被告提供利益以換取他的協助,不向「大昌行汽車」報告有關汽車地氈品質欠妥。
結果,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間,先後多次從該名「精豐」董事收取為數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的賄款,總額高達六萬三千多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曾接受該名「精豐」董事提供的利益,以確保「精豐」身為「大昌行汽車」的供應商,不會因為其貨物的品質出現問題而被撤換。
「大昌行汽車」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羅穎芝代表出庭。
黃信文,四十三歲,曾受僱於大昌貿易行汽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 「大昌行汽車」 ) 任職高級文員,亦被裁判官阮偉明命令須向「大昌行汽車」歸還六萬三千多元賄款中的三萬元作為賠償。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根據判刑指引,基於案件並不涉及任何特殊情況,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刑罰。
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在「大昌行汽車」新車處理中心任職高級文員,負責向供應商採購物料包括汽車地氈。
精豐貿易發展有限公司 ( 「精豐」 ) 是「大昌行汽車」其中一間供應商。
「大昌行汽車」於二○○九年六月收到「精豐」供應的第一批汽車地氈,發現部份地氈的品質欠妥。
「精豐」一名董事遂接觸被告,向被告提供利益以換取他的協助,不向「大昌行汽車」報告有關汽車地氈品質欠妥。
結果,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間,先後多次從該名「精豐」董事收取為數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的賄款,總額高達六萬三千多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曾接受該名「精豐」董事提供的利益,以確保「精豐」身為「大昌行汽車」的供應商,不會因為其貨物的品質出現問題而被撤換。
「大昌行汽車」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羅穎芝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