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房東主披露受廉署調查人士身分判刑

2013年1月21日

一名車房東主披露一個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 「法團」 ) 的兩名成員是廉署的調查對象,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刑。

林立機,五十五歲,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十個月。裁判官黃汝榮又判被告罰款三千元。

被告早前承認一項控罪,即披露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II 部所訂罪行受調查人的身分,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1)(b) 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在灣仔一幢商住大廈旁邊的小巷經營車房。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一名廉署人員就有關該大廈「法團」主席及副主席的貪污指控接見被告,並為他錄取證人口供。

被告於同日獲發口供副本一份。在被告的要求下,他於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獲發第二份副本。

該名廉署人員兩次均有提醒被告《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條,而被告表示明白有關條文。

《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條訂明,任何人士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其他人士披露某些人士是廉署的調查對象,或披露有關調查的細節,則屬違法。

案情透露,該大廈一名業主於二○一二年六月五日,在她及其他單位閘門外發現一套文件,當中包括被告在廉署錄取的口供。她遂通知「法團」主席。

在「法團」主席的指示下,一名管理員在該大廈的不同單位外收回共六十四份相關文件。

被告遭廉署拘捕後,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曾在該大廈各單位外放置一份文件,以引起業主對「法團」涉嫌貪污勾當的關注。

廉署發言人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條的精神旨在保障受調查人士的聲譽,及確保調查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市民應注意,披露廉署調查對象的身分,或有關調查的細節,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條及可遭起訴。最高刑罰為入獄一年及罰款二萬元。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戴彥英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偉傑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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