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拘控四人涉嫌在瓦窰村村代表選舉觸犯投票罪行
2013年2月19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二 ) 拘捕四名二○一一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並落案起訴他們涉嫌在打鼓嶺瓦窰村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
被告為江國航,五十四歲,其妻吳偉蓮,五十歲,以及江家勁,二十八歲,及江定峰,三十二歲,分別為江氏夫婦的兒子及姪兒。他們各被控以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a) 條。
他們又各被控以一項交替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b)(iii) 條。
各被告將於星期四 ( 二月二十一日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粉嶺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觸犯《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的罪行。
各被告於案發時已登記為二○一一年瓦窰村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 ) 的選民。
控罪指各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一月二日,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他們明知自己無權投票,但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他們涉嫌在有關選舉舉行前的三年並不是在瓦窰村居住。
交替控罪指各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一月二日,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達關鍵程度的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即他們明白「標準對話」的內容,而其後在該選舉中投票。
民政事務總署職員於投票日,以「標準對話」提醒所有選民,若他們已搬離該村便喪失投票資格。若他們在該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
民政事務總署職員向選民派發選票前,亦確保選民明白該份「標準對話」的內容。
民政事務總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應訊。
被告為江國航,五十四歲,其妻吳偉蓮,五十歲,以及江家勁,二十八歲,及江定峰,三十二歲,分別為江氏夫婦的兒子及姪兒。他們各被控以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a) 條。
他們又各被控以一項交替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b)(iii) 條。
各被告將於星期四 ( 二月二十一日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粉嶺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觸犯《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的罪行。
各被告於案發時已登記為二○一一年瓦窰村村代表選舉 ( 居民代表 ) 的選民。
控罪指各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一月二日,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他們明知自己無權投票,但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他們涉嫌在有關選舉舉行前的三年並不是在瓦窰村居住。
交替控罪指各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一月二日,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達關鍵程度的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即他們明白「標準對話」的內容,而其後在該選舉中投票。
民政事務總署職員於投票日,以「標準對話」提醒所有選民,若他們已搬離該村便喪失投票資格。若他們在該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
民政事務總署職員向選民派發選票前,亦確保選民明白該份「標準對話」的內容。
民政事務總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