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及另外五人串謀經營色情場所被判囚
2013年3月18日
一名輔警及另外五名人士串謀經營色情場所,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區域法院被判刑,最高判囚三十六個月。
林文焱,四十九歲,輔警,被判入獄十五個月;鄭肖乾,六十歲,色情場所主腦,則判囚三十六個月。
同案被告何慶棠,四十四歲,邱偉明,四十九歲,黃華,四十七歲,及祁佩玲,五十五歲,均無業,各被判囚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判刑時引用上訴法庭的判案書,指警務人員受命維護法紀,若他們觸犯法律,應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維持公眾的信心及阻止他人步其後塵。
法官又命令充公林出租單位作色情場所用途所得的八十七萬多港元租金。法官早前已命令充公在觀塘色情場所搜出的四十七萬多港元及二萬四千多元人民幣。
林、何、邱、黃及祁早前承認一項罪名,即於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間,串謀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37(1) 條及第 159A 條。
林又承認一項罪名,即於二○一一年三月至十月期間,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37(1) 條。
鄭則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於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間,串謀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鄭於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間,向林及其女友龍芷蕙租用觀塘樂昌樓的分租單位作為色情場所,而同案其他被告則為該場所的「馬伕」。
二○一一年三月至十月期間,林又出租荃灣德華樓一個分租單位予多名妓女作賣淫之用。
同案被告,龍,三十九歲,無業,早前承認一項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45(1)(a) 條。案發時間為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間。案件押後至四月九日判刑。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許翔宇協助。
林文焱,四十九歲,輔警,被判入獄十五個月;鄭肖乾,六十歲,色情場所主腦,則判囚三十六個月。
同案被告何慶棠,四十四歲,邱偉明,四十九歲,黃華,四十七歲,及祁佩玲,五十五歲,均無業,各被判囚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判刑時引用上訴法庭的判案書,指警務人員受命維護法紀,若他們觸犯法律,應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維持公眾的信心及阻止他人步其後塵。
法官又命令充公林出租單位作色情場所用途所得的八十七萬多港元租金。法官早前已命令充公在觀塘色情場所搜出的四十七萬多港元及二萬四千多元人民幣。
林、何、邱、黃及祁早前承認一項罪名,即於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間,串謀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37(1) 條及第 159A 條。
林又承認一項罪名,即於二○一一年三月至十月期間,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37(1) 條。
鄭則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於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間,串謀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鄭於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間,向林及其女友龍芷蕙租用觀塘樂昌樓的分租單位作為色情場所,而同案其他被告則為該場所的「馬伕」。
二○一一年三月至十月期間,林又出租荃灣德華樓一個分租單位予多名妓女作賣淫之用。
同案被告,龍,三十九歲,無業,早前承認一項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45(1)(a) 條。案發時間為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間。案件押後至四月九日判刑。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許翔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