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保險經紀就虛假保單行賄六十八萬四千元判囚六個月

2013年3月27日

一名前保險經紀,串謀向上司提供六十八萬四千元賄款,致使上司給予其虛假保單,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虞頌銘,三十四歲,曾受僱於大新保險服務有限公司 ( 「大新保險」 ) 任職分組經理,亦被裁判官張潔宜命令須向「大新保險」歸還六萬六千多元作為賠償。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背景良好及母親患有重病,故將刑期減至六個月。

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以及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被告又承認一項代理人串謀使用文件欺騙其主事人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八年五月十九日至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期間,受僱於「大新保險」任職分組經理,其直屬上司為一名分行經理。

若被告能促致新的投保申請,該分行經理便可賺取由此所得的上線佣金。

被告在受僱於「大新保險」期間,簽署十一份投保申請書及相關的業務顧問書,藉以顯示他是有關保單的經手代理人。

事實上,申請人的所有個人資料均由分行經理提供,被告從來沒有約見有關申請人。

「大新保險」其後透過被告的支薪戶口,就該些虛假保單向被告支付津貼及佣金。案情透露,被告將十四張預先簽署的空白支票交予分行經理,以便分行經理從其銀行戶口提取有關津貼及佣金。

結果,分行經理於二○○八年八月十三日至二○○九年九月十一日期間,從被告的支薪戶口提取共六十五萬八千元,作為協助被告促致虛假保單的報酬。

二○○九年十月九日,被告收取「大新保險」二萬六千多元的薪金。數日後,被告從其支薪戶口提取同等金額的現金,並以上述相同目的向分行經理提供該筆款項。

「大新」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詩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鄒佩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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