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就物業租賃向物業代理提供非法回佣判囚兩個月
2013年4月2日
一名物業租客就一項物業租賃,向一名物業代理提供非法回佣,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
林賽盈,三十五歲,亦被裁判官黃汝榮命令須向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 「中原」 ) 歸還二萬一千五百元作為賠償。
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 條。
案情透露,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被告經「中原」物業代理袁海釗介紹,與一對夫婦簽訂一份租賃協議,以月租四萬三千月租用西九龍一個單位。
根據協議,被告同意向「中原」支付二萬一千五百元佣金,即相等於半個月的租金。
被告簽署該協議後,在其辦公室向袁表示,只會向「中原」支付五千元佣金,而不會支付原先同意的二萬一千五百元。被告表示會與袁平分一萬六千五百元的差額,作為袁提供協助的報酬。
被告隨即開了一張五千元的支票給「中原」,並向袁開了另一張八千二百五十元的現金支票。
案情透露,袁同意被告的提議,並收下有關支票。
裁判官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請,准許她以現金五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她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
袁,三十二歲,因涉案早前亦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 條。袁承認控罪,案件押後至四月九日判刑。
「中原」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何文駿協助。
林賽盈,三十五歲,亦被裁判官黃汝榮命令須向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 「中原」 ) 歸還二萬一千五百元作為賠償。
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 條。
案情透露,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被告經「中原」物業代理袁海釗介紹,與一對夫婦簽訂一份租賃協議,以月租四萬三千月租用西九龍一個單位。
根據協議,被告同意向「中原」支付二萬一千五百元佣金,即相等於半個月的租金。
被告簽署該協議後,在其辦公室向袁表示,只會向「中原」支付五千元佣金,而不會支付原先同意的二萬一千五百元。被告表示會與袁平分一萬六千五百元的差額,作為袁提供協助的報酬。
被告隨即開了一張五千元的支票給「中原」,並向袁開了另一張八千二百五十元的現金支票。
案情透露,袁同意被告的提議,並收下有關支票。
裁判官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請,准許她以現金五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她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
袁,三十二歲,因涉案早前亦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 條。袁承認控罪,案件押後至四月九日判刑。
「中原」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何文駿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