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公司董事涉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防賄條例今提堂

2013年4月16日

廉署落案起訴一名投資公司董事,控告她在回應一份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發出的通知書時,涉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戴慧娟,五十八歲,慕誠控股有限公司 ( 「慕誠」 ) 董事兼股東,昨日 ( 星期一 ) 被控共三項罪名,即在回應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d) 條發出的通知書時作出虛假陳述,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14(5) 條。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四月三十日進行答辯。

被告於案發時為「慕誠」的董事兼股東。她於二○○一年一月代表「慕誠」購買跑馬地禮頓山一個單位,並於二○○二年十月將單位轉售。

其中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分別於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十六日,在回應一份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d) 條發出的法訂通知書時,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即聲稱購買該禮頓山單位而支付八期合共七百六十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的款項,全部來自她本人。

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在回應同一份通知書時,故意作出另一項虛假陳述,即聲稱該禮頓山單位的買賣與其僱主毫無關係。

被告獲准以現金兩萬元保釋。她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以及更改住址須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廉署。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傅悅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容達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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