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十一名車輛測試員疑涉偽造路上使用證明書
2013年4月23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間車輛測試中心十一名現職及前任認可車輛測試員,控告他們串謀偽造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 ( 「證明書」 ) 。
被告同為陳耀強,四十九歲;鄧紹光,五十一歲;李健明,四十五歲;陳文寶,四十一歲;梁展鴻,四十二歲;梁永輝,三十六歲;盧志雄,四十九歲;馬文聰,四十五歲;羅國森,三十九歲;及林錫華,四十八歲,同為大昌貿易行汽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 「大昌汽車」 ) 的認可車輛測試員,及陳志偉,四十四歲,「大昌汽車」前認可車輛測試員。
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偽造文件罪名,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71 條及第 159A 條。
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觀塘裁判法院應訊,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至本年五月十四日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有車齡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車及重量不超過一點九噸的輕型貨車每年均須接受檢驗,並由認可車輛測試員代表車輛測試中心發出「證明書」予車主作牌照續期之用。
各被告於案發時同為「大昌汽車」的認可車輛測試員,任職於九龍灣的車輛測試中心。該中心為運輸署所指定,可為私家車及輕型貨車作檢驗。
控罪指各被告涉嫌於二○○七年三月十二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間,串謀其他人士製造虛假「證明書」,指稱有關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及符合《道路交通條例》,使有關車主藉使用該等「證明書」而誘使運輸署接受它們為真文書。
被告各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他們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運輸署及「大昌汽車」的管理層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鄧展超代表出庭。
被告同為陳耀強,四十九歲;鄧紹光,五十一歲;李健明,四十五歲;陳文寶,四十一歲;梁展鴻,四十二歲;梁永輝,三十六歲;盧志雄,四十九歲;馬文聰,四十五歲;羅國森,三十九歲;及林錫華,四十八歲,同為大昌貿易行汽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 「大昌汽車」 ) 的認可車輛測試員,及陳志偉,四十四歲,「大昌汽車」前認可車輛測試員。
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偽造文件罪名,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71 條及第 159A 條。
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觀塘裁判法院應訊,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至本年五月十四日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有車齡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車及重量不超過一點九噸的輕型貨車每年均須接受檢驗,並由認可車輛測試員代表車輛測試中心發出「證明書」予車主作牌照續期之用。
各被告於案發時同為「大昌汽車」的認可車輛測試員,任職於九龍灣的車輛測試中心。該中心為運輸署所指定,可為私家車及輕型貨車作檢驗。
控罪指各被告涉嫌於二○○七年三月十二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間,串謀其他人士製造虛假「證明書」,指稱有關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及符合《道路交通條例》,使有關車主藉使用該等「證明書」而誘使運輸署接受它們為真文書。
被告各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他們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運輸署及「大昌汽車」的管理層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鄧展超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