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兩人就轉介客戶涉嫌行賄受賄今提堂
2013年5月6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間物業代理公司的一名地產代理及另一間物業代理公司的一名股東,控告他們就轉介客戶,涉嫌分別受賄行賄共逾三十二萬三千元。兩名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林昊騰,三十五歲,美聯物業的地產代理,上星期五(五月三日)被控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同案另一被告為吳嘉達,三十四歲,鼎來豐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鼎來豐」)實益股東。他於上星期五亦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林及吳今日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李慶年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六月十日進行預審。
林於案發時為美聯物業的地產代理,而吳則是「鼎來豐」其中一名股東。美聯物業並不容許林就公司業務收受任何利益或轉介公司客戶予其他物業代理公司。
其中一項控罪指林涉嫌於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收受吳約四萬五千二百六十元,作為促致一名美聯物業客戶透過「鼎來豐」購買一個物業的報酬。
另外一項控罪指林涉嫌於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收受吳約二十七萬八千五百元,作為促致另一名美聯物業客戶透過「鼎來豐」購買一個物業的報酬。
餘下兩項控罪指吳涉嫌以相同目的,向林提供上述有關賄款。
林及吳分別獲准以現金五千元及一千五百元保釋。他們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美聯物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吳偉權代表出庭。
林昊騰,三十五歲,美聯物業的地產代理,上星期五(五月三日)被控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同案另一被告為吳嘉達,三十四歲,鼎來豐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鼎來豐」)實益股東。他於上星期五亦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林及吳今日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李慶年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六月十日進行預審。
林於案發時為美聯物業的地產代理,而吳則是「鼎來豐」其中一名股東。美聯物業並不容許林就公司業務收受任何利益或轉介公司客戶予其他物業代理公司。
其中一項控罪指林涉嫌於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收受吳約四萬五千二百六十元,作為促致一名美聯物業客戶透過「鼎來豐」購買一個物業的報酬。
另外一項控罪指林涉嫌於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收受吳約二十七萬八千五百元,作為促致另一名美聯物業客戶透過「鼎來豐」購買一個物業的報酬。
餘下兩項控罪指吳涉嫌以相同目的,向林提供上述有關賄款。
林及吳分別獲准以現金五千元及一千五百元保釋。他們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美聯物業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吳偉權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