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保安員涉嫌行賄及披露受廉署調查人士身分今提堂

2013年5月10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名前任及現職保安員,控告他們涉嫌行賄一名公共屋邨互助委員會(「互委會」)主席,及披露一名人士是廉署的調查對象。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黃菊蘭,四十四歲,香港警衛有限公司(「香港警衛」)前保安員,於星期三 ( 五月八日 ) 被控共五項罪名,即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b) 條,以及兩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1)(b) 條。

同案另一被告為林容標,六十四歲,創毅物業服務顧問有限公司(「創毅」)保安員。他於星期三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b) 條。

黃及林今日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六月六日進行預審。

黃及林於案發時分別為「香港警衛」及「創毅」的保安員,同獲派駐守秀茂坪邨。該邨屬房屋署所管理的公共屋邨。

「創毅」於二○一一年十月一日將秀茂坪邨的保安服務外判予「香港警衛」。

其中三項控罪指黃涉嫌於二○一一年夏季至二○一二年一月期間,先後三次向一名秀茂坪邨「互委會」主席提供共一千二百元,作為致使該主席對黃的工作表現水準不作出投訴的報酬。

另外兩項控罪指黃涉嫌於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明知廉署正就有人懷疑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罪行進行調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兩名人士披露該「互委會」主席正受調查。

餘下一項控罪指林涉嫌於二○一○年七月,向該「互委會」主席提供十包香煙,作為致使該「互委會」主席運用其影響力留住林的工作崗位的報酬。

黃及林分別獲准以現金五千元及三千元保釋。他們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運佳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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