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防賄條例被判刑
2013年5月13日
一名投資公司董事,在回應一份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發出的通知書時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刑。
戴慧娟,五十八歲,慕誠控股有限公司 ( 慕誠 ) 董事兼股東,被判入獄四星期,緩刑十二個月,以及罰款兩萬元。
主任裁判官錢禮於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質嚴重,但考慮多項求情因素,包括被告認罪及無經濟得益,故判處被告緩刑及罰款。
被告早前承認兩項罪名,即在回應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d) 條發出的通知書時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14(5) 條。被告另一項相類控罪則獲撤銷。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慕誠的董事兼股東。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被告代表慕誠與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迪豪有限公司,簽署一份銷售備忘錄,以一千九百零四萬三千二百元購買跑馬地禮頓山一個單位連一個車位。
二○○一年一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間,慕誠從 Shearon Group Limited (Shearon) 的銀行戶口支取款項,以支付購買該物業的首期訂金九十五萬二千一百六十元,以及另外七期每期九十五萬二千一百六十元的供款。
被告是 Shearon 的董事及其銀行戶口的唯一授權簽署人。
慕誠於二○○二年十月將物業以一千七百一十三萬八千九百元轉售予 Meritech Limited (Meritech) 。除了首期訂金八十五萬六千九百四十五元外,慕誠再從 Meritech 收到一筆四百八十五萬六千零三十五元的款項,即買價的餘額。
案情透露,按照一份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d) 條發出的法訂通知書的規定,被告到達廉署辦事處並在宣誓下回答有關該物業交易的問題。
在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十六日的面談中,被告在宣誓下聲稱用以購買該物業的款項,全部源自其本人。不過事實上,有關款項源自其上司榮智健。
廉署調查發現,二○○一年一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間,有十二張從榮的銀行戶口支取款項的支票,被存入至 Shearon 或被告的銀行戶口或由被告以現金方式提取。
在該物業於二○○二年十一月完成交易後,慕誠發出一張以榮為受款人的支票,金額為五百七十一萬二千二百元,並因此而向榮退還差不多全部的轉售收益。
控方今日由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傅悅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容達材協助。
戴慧娟,五十八歲,慕誠控股有限公司 ( 慕誠 ) 董事兼股東,被判入獄四星期,緩刑十二個月,以及罰款兩萬元。
主任裁判官錢禮於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質嚴重,但考慮多項求情因素,包括被告認罪及無經濟得益,故判處被告緩刑及罰款。
被告早前承認兩項罪名,即在回應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d) 條發出的通知書時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14(5) 條。被告另一項相類控罪則獲撤銷。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慕誠的董事兼股東。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被告代表慕誠與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迪豪有限公司,簽署一份銷售備忘錄,以一千九百零四萬三千二百元購買跑馬地禮頓山一個單位連一個車位。
二○○一年一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間,慕誠從 Shearon Group Limited (Shearon) 的銀行戶口支取款項,以支付購買該物業的首期訂金九十五萬二千一百六十元,以及另外七期每期九十五萬二千一百六十元的供款。
被告是 Shearon 的董事及其銀行戶口的唯一授權簽署人。
慕誠於二○○二年十月將物業以一千七百一十三萬八千九百元轉售予 Meritech Limited (Meritech) 。除了首期訂金八十五萬六千九百四十五元外,慕誠再從 Meritech 收到一筆四百八十五萬六千零三十五元的款項,即買價的餘額。
案情透露,按照一份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4(1)(d) 條發出的法訂通知書的規定,被告到達廉署辦事處並在宣誓下回答有關該物業交易的問題。
在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十六日的面談中,被告在宣誓下聲稱用以購買該物業的款項,全部源自其本人。不過事實上,有關款項源自其上司榮智健。
廉署調查發現,二○○一年一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間,有十二張從榮的銀行戶口支取款項的支票,被存入至 Shearon 或被告的銀行戶口或由被告以現金方式提取。
在該物業於二○○二年十一月完成交易後,慕誠發出一張以榮為受款人的支票,金額為五百七十一萬二千二百元,並因此而向榮退還差不多全部的轉售收益。
控方今日由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傅悅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容達材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