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保險代理受賄五十六萬三千元及詐騙佣金被判囚
2013年5月16日
兩名前保險代理,收受賄款共五十六萬三千多元,並以虛假保單向公司詐騙共十二萬四千多元佣金,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黃燕萍,四十六歲,大新保險服務有限公司 ( 「大新保險」 ) 前高級經理,被判入獄十六個月。
同案被告鄧永光,五十三歲,「大新保險」前保險代理,則被判入獄四個月及須向「大新保險」歸還三萬二千八百多元作為賠償。
主任裁判官錢禮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質嚴重,法庭必須判處即時監禁刑罰。
黃早前承認共十項罪名,即三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及七項代理人串謀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鄧則承認一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
案情透露,黃於案發時受僱於「大新保險」任職高級經理。她是鄧及另外三名保險代理,即劉國基、鄭換好及鄭創的直屬上司。
黃作為高級經理須達成銷售目標及/或保持一定數目具銷售能力的下線代理。若黃無法達到有關要求,則可能遭扣除津貼和獎金,甚至遭降職或解僱。
案情透露,該三名保險代理未能獲取任何保單,黃遂建議為他們尋找客戶。
黃要求三人以經手代理人的身份在一些投保申請書上簽名,但三人其實從來沒有會見有關申請人或準受保人。
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十月期間,黃與該三名保險代理串謀向「大新保險」呈交四十一張虛假的投保申請書。三人應黃的要求,向她支付共五十六萬三千多元。有關款項為「大新保險」發放予三人的每月津貼及佣金。
鄧於二○○九年一月以相同目的,亦向「大新保險」呈交另外兩份虛假的投保申請書。
案情透露,基於上述虛假投保申請書,「大新保險」分別向黃及鄧發放九萬二千多元及三萬二千八百多元的佣金。
該三名保險代理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拘控。
劉國基,五十二歲,及鄭換好,五十六歲,早前分別承認控罪,將於五月二十日及八月二日分別在觀塘裁判法院及東區裁判法院判刑。鄭創,二十五歲,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將於八月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大新保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詩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立峰協助。
黃燕萍,四十六歲,大新保險服務有限公司 ( 「大新保險」 ) 前高級經理,被判入獄十六個月。
同案被告鄧永光,五十三歲,「大新保險」前保險代理,則被判入獄四個月及須向「大新保險」歸還三萬二千八百多元作為賠償。
主任裁判官錢禮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質嚴重,法庭必須判處即時監禁刑罰。
黃早前承認共十項罪名,即三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及七項代理人串謀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鄧則承認一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
案情透露,黃於案發時受僱於「大新保險」任職高級經理。她是鄧及另外三名保險代理,即劉國基、鄭換好及鄭創的直屬上司。
黃作為高級經理須達成銷售目標及/或保持一定數目具銷售能力的下線代理。若黃無法達到有關要求,則可能遭扣除津貼和獎金,甚至遭降職或解僱。
案情透露,該三名保險代理未能獲取任何保單,黃遂建議為他們尋找客戶。
黃要求三人以經手代理人的身份在一些投保申請書上簽名,但三人其實從來沒有會見有關申請人或準受保人。
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十月期間,黃與該三名保險代理串謀向「大新保險」呈交四十一張虛假的投保申請書。三人應黃的要求,向她支付共五十六萬三千多元。有關款項為「大新保險」發放予三人的每月津貼及佣金。
鄧於二○○九年一月以相同目的,亦向「大新保險」呈交另外兩份虛假的投保申請書。
案情透露,基於上述虛假投保申請書,「大新保險」分別向黃及鄧發放九萬二千多元及三萬二千八百多元的佣金。
該三名保險代理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拘控。
劉國基,五十二歲,及鄭換好,五十六歲,早前分別承認控罪,將於五月二十日及八月二日分別在觀塘裁判法院及東區裁判法院判刑。鄭創,二十五歲,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將於八月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大新保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詩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立峰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