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在區議會選舉「種票」各判囚兩個月
2013年5月28日
一對夫婦在二○一一年九龍城區議會選舉(土瓜灣南選區)中「種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囚兩個月。
麥蘭清,五十六歲,昨日承認一項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麥的丈夫倫銳強,六十歲,承認一項交替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ii)條。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判刑時稱,「種票」是嚴重的罪行,故必須判處被告監禁刑罰。
暫委裁判官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請,准許他們各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判刑提出上訴。他們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罪行。
案情透露,選舉事務處於二○一一年五月至六月期間收到分別由被告簽署的兩份選民登記表,作為選民登記或更改住址之用。
被告在申請表上聲稱他們的唯一或主要居所為土瓜灣榮光街九十四號一個共同擁有的單位。他們藉此成為二○一一年九龍城區議會選舉(土瓜灣南選區)的合資格選民。
廉署的調查則顯示有關單位於二○一一年租予三名租客。有關租客確認被告從未在該單位居住。
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他們在案發時居於選區以外一個單位。
案情透露,廉署進一步調查顯示,麥及倫在向選舉事務主任分別明知及罔顧後果地提供達關鍵程度的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的九龍城區議會選舉(土瓜灣南選區)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兆慧協助。
麥蘭清,五十六歲,昨日承認一項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麥的丈夫倫銳強,六十歲,承認一項交替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ii)條。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判刑時稱,「種票」是嚴重的罪行,故必須判處被告監禁刑罰。
暫委裁判官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請,准許他們各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判刑提出上訴。他們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罪行。
案情透露,選舉事務處於二○一一年五月至六月期間收到分別由被告簽署的兩份選民登記表,作為選民登記或更改住址之用。
被告在申請表上聲稱他們的唯一或主要居所為土瓜灣榮光街九十四號一個共同擁有的單位。他們藉此成為二○一一年九龍城區議會選舉(土瓜灣南選區)的合資格選民。
廉署的調查則顯示有關單位於二○一一年租予三名租客。有關租客確認被告從未在該單位居住。
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他們在案發時居於選區以外一個單位。
案情透露,廉署進一步調查顯示,麥及倫在向選舉事務主任分別明知及罔顧後果地提供達關鍵程度的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的九龍城區議會選舉(土瓜灣南選區)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選舉事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兆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