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就食肆申領酒牌行為失當判囚一年
2013年6月6日
一名警司就一間食肆申請酒牌的事宜,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一年。
黃冠豪,五十一歲,早前被裁定一項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
裁判官謝沈智慧判刑時表示,被告知法犯法,而且在審訊期間並無悔意。
被告其後申請保釋以待上訴,但有關申請遭裁判官拒絕。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行為失當罪行。
被告於案發時為一名警司,獲賦予權力就灣仔分區處理的酒牌申請作出建議。
控罪指被告於二○一一年六月至八月期間,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就其公職而言,蓄意及故意地作出可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
被告接受一間銅鑼灣食肆的兩名董事提供在該食肆享用及預期須付款的食物及飲品折扣,並未有向上司申報因接受該等折扣而產生的利益衝突情況。
被告當獲悉該食肆無牌售賣酒精類飲品時,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停止或阻止有關食肆非法售賣酒類飲品。
被告又在獲悉該食肆在未有任何由酒牌局發出的有效酒牌而在有關食肆內提供酒精飲料時,沒有就該食肆其中一名董事遞交的酒牌申請提出反對。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興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國良協助。
黃冠豪,五十一歲,早前被裁定一項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
裁判官謝沈智慧判刑時表示,被告知法犯法,而且在審訊期間並無悔意。
被告其後申請保釋以待上訴,但有關申請遭裁判官拒絕。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行為失當罪行。
被告於案發時為一名警司,獲賦予權力就灣仔分區處理的酒牌申請作出建議。
控罪指被告於二○一一年六月至八月期間,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就其公職而言,蓄意及故意地作出可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
被告接受一間銅鑼灣食肆的兩名董事提供在該食肆享用及預期須付款的食物及飲品折扣,並未有向上司申報因接受該等折扣而產生的利益衝突情況。
被告當獲悉該食肆無牌售賣酒精類飲品時,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停止或阻止有關食肆非法售賣酒類飲品。
被告又在獲悉該食肆在未有任何由酒牌局發出的有效酒牌而在有關食肆內提供酒精飲料時,沒有就該食肆其中一名董事遞交的酒牌申請提出反對。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興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國良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