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前局長及路政署助理署長詐騙租屋津貼罪成候判
2013年6月24日
一名發展局前局長及一名路政署助理署長,詐騙租屋津貼共逾七十萬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區域法院同被裁定罪名成立。
麥齊光,六十三歲,香港政府發展局前局長,及曾景文,五十八歲,路政署助理署長,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
麥另被裁定兩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而曾亦被裁定三項相類罪名成立。
法官陳仲衡將案件押後至八月八日,以待被告判刑。被告各獲准以五萬元現金保釋外出。
案情透露,麥於一九八五年六月八日在當時的土木工程署任職工程師時,與妻子購買北角城市花園一個單位。當時,曾任職運輸署工程師,與妻子購買麥樓上一個相同面積的單位。
麥及曾然後各以八千元互相租用對方的單位。他們分別於租約上以妻子的名字為業主。
根據香港政府的聘用條件,麥及曾可申請自行租屋津貼。
案情透露,麥及曾一同串謀詐騙香港政府,即虛假地表示他們在所租用的單位中沒有財務權益或所有權權益,以及各自單位的租約均為真正的租約。
為了意圖欺騙香港政府,麥使用一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及一份續領自行租屋津貼便箋,而曾則使用三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
麥及曾因而於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至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分別向香港政府詐騙自行租屋津貼共約二十六萬元及四十四萬五千元。
控方今日由資深大律師麥禮士及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香志文協助。
麥齊光,六十三歲,香港政府發展局前局長,及曾景文,五十八歲,路政署助理署長,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
麥另被裁定兩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而曾亦被裁定三項相類罪名成立。
法官陳仲衡將案件押後至八月八日,以待被告判刑。被告各獲准以五萬元現金保釋外出。
案情透露,麥於一九八五年六月八日在當時的土木工程署任職工程師時,與妻子購買北角城市花園一個單位。當時,曾任職運輸署工程師,與妻子購買麥樓上一個相同面積的單位。
麥及曾然後各以八千元互相租用對方的單位。他們分別於租約上以妻子的名字為業主。
根據香港政府的聘用條件,麥及曾可申請自行租屋津貼。
案情透露,麥及曾一同串謀詐騙香港政府,即虛假地表示他們在所租用的單位中沒有財務權益或所有權權益,以及各自單位的租約均為真正的租約。
為了意圖欺騙香港政府,麥使用一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及一份續領自行租屋津貼便箋,而曾則使用三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
麥及曾因而於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至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分別向香港政府詐騙自行租屋津貼共約二十六萬元及四十四萬五千元。
控方今日由資深大律師麥禮士及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香志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