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女子疑涉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種票」
2013年6月26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女子,控告她在二○一一年黃大仙區議會選舉 ( 龍星選區 ) 中涉嫌「種票」。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梁蓮,五十三歲,無業,今日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李慶年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七月三日再訊,並准許被告以現金一千元保釋外出。
被告被控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b)(i) 條。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達關鍵程度的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即以她的名義遞交的選民登記表上顯示的地址,是她的唯一或主要居所,而其後在該選舉中投票。
被告另被控一項交替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b)(iii) 條。
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達關鍵程度的虛假或誤導性資料,而其後在該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邵家能代表出庭。
梁蓮,五十三歲,無業,今日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李慶年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七月三日再訊,並准許被告以現金一千元保釋外出。
被告被控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b)(i) 條。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達關鍵程度的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即以她的名義遞交的選民登記表上顯示的地址,是她的唯一或主要居所,而其後在該選舉中投票。
被告另被控一項交替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涉嫌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6(1)(b)(iii) 條。
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達關鍵程度的虛假或誤導性資料,而其後在該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邵家能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