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涉證券買賣受賄行賄三十二萬三千元罪成候判
2013年7月5日
兩名證券行前僱員兼持牌代表及另外兩名人士,就證券買賣分別受賄行賄共逾三十二萬三千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四名被告為陳志翔,三十四歲,及鄧永豪,三十五歲,曾受僱於首華證券有限公司 ( 「首華證券」 ) 分別任職交易員及市場經理;哈成銘,三十四歲,及其弟哈成智,三十一歲,同為股票投資者。
陳志翔及鄧永豪分別被裁定一項及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哈成銘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而哈成智則被裁定兩項相類罪名成立。
裁判官何慧縈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 ( 七月九日 ) ,以待被告求情。
案情透露,哈成銘及哈成智於案發時跟父親哈弼意在「首華證券」開立證券戶口買賣證券,包括股票及衍生權證 ( 俗稱「窩輪」 ) 。
在哈弼意的安排下,陳志翔及鄧永豪分別受僱於「首華證券」任職交易員及市場經理,專責為哈氏家庭成員進行買賣。
二○○九年九月二日至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期間,陳志翔收取哈弼意及哈成銘十七筆介乎一千元至四萬二千元的款項,總額達二十萬零八千元。
哈成銘將有關款項轉賬存入陳志翔的銀行戶口,因陳志翔協助他進行證券買賣。
案情透露,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期間,鄧永豪接受哈弼意及哈成智多筆共逾九萬六千七百元的款項。
有關款項由 Good Investment Company 的銀行戶口轉賬存入鄧永豪的銀行戶口,而哈成智則為該公司的獨資經營者。
鄧永豪又於二○一○年十一月十日,透過其銀行戶口收取另一筆由哈弼意提供的一萬九千元現金。
上述款項是陳志翔及鄧永豪收取的非法回佣,作為他們替哈氏家庭成員買賣股票及「窩輪」的酬勞。
案情透露,「首華證券」的管理層禁止其僱員在與公司業務有關的事宜上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首華證券」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謝志浩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惠協助。
四名被告為陳志翔,三十四歲,及鄧永豪,三十五歲,曾受僱於首華證券有限公司 ( 「首華證券」 ) 分別任職交易員及市場經理;哈成銘,三十四歲,及其弟哈成智,三十一歲,同為股票投資者。
陳志翔及鄧永豪分別被裁定一項及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哈成銘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而哈成智則被裁定兩項相類罪名成立。
裁判官何慧縈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 ( 七月九日 ) ,以待被告求情。
案情透露,哈成銘及哈成智於案發時跟父親哈弼意在「首華證券」開立證券戶口買賣證券,包括股票及衍生權證 ( 俗稱「窩輪」 ) 。
在哈弼意的安排下,陳志翔及鄧永豪分別受僱於「首華證券」任職交易員及市場經理,專責為哈氏家庭成員進行買賣。
二○○九年九月二日至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期間,陳志翔收取哈弼意及哈成銘十七筆介乎一千元至四萬二千元的款項,總額達二十萬零八千元。
哈成銘將有關款項轉賬存入陳志翔的銀行戶口,因陳志翔協助他進行證券買賣。
案情透露,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期間,鄧永豪接受哈弼意及哈成智多筆共逾九萬六千七百元的款項。
有關款項由 Good Investment Company 的銀行戶口轉賬存入鄧永豪的銀行戶口,而哈成智則為該公司的獨資經營者。
鄧永豪又於二○一○年十一月十日,透過其銀行戶口收取另一筆由哈弼意提供的一萬九千元現金。
上述款項是陳志翔及鄧永豪收取的非法回佣,作為他們替哈氏家庭成員買賣股票及「窩輪」的酬勞。
案情透露,「首華證券」的管理層禁止其僱員在與公司業務有關的事宜上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首華證券」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謝志浩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惠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