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前分行經理疑涉虛假保單貪污案今提堂
2013年7月11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保險公司前分行經理,控告她涉嫌串謀收受共約三十萬元的賄款,並串謀以虛假保單向公司詐騙五萬二千六百多元佣金。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黎家儀,三十八歲,大新保險服務有限公司 ( 「大新保險」 ) 前分行經理,於星期二 ( 七月九日 ) 被控一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她又被控兩項代理人串謀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被告今日否認控罪。裁判官黃汝榮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八月十六日進行預審。
被告於案發時為「大新保險」的分行經理,並為幾名保險代理包括黃志偉的直屬上司。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與黃一同串謀,從黃接受共約三十萬元,作為給予黃多份並非由他取得的投保申請,以及向「大新保險」提交該等虛假地表示由黃取得的投保申請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與黃串謀使用二十份虛假的投保申請,意圖欺騙其主事人。
餘下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與黃及另一名保險顧問串謀,以相同目的呈交另一份虛假的投保申請書。
「大新保險」因而被騙向被告支付五萬二千六百多元的佣金。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十月期間發生。
被告獲准以現金兩萬元保釋外出。她亦受命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黃志偉,二十七歲,早前亦被廉署拘控。他早前承認共十四項罪名,包括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代理人串謀使用文件欺騙其主事人。案件押後至七月二十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大新保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潘立峰代表出庭。
黎家儀,三十八歲,大新保險服務有限公司 ( 「大新保險」 ) 前分行經理,於星期二 ( 七月九日 ) 被控一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她又被控兩項代理人串謀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被告今日否認控罪。裁判官黃汝榮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八月十六日進行預審。
被告於案發時為「大新保險」的分行經理,並為幾名保險代理包括黃志偉的直屬上司。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與黃一同串謀,從黃接受共約三十萬元,作為給予黃多份並非由他取得的投保申請,以及向「大新保險」提交該等虛假地表示由黃取得的投保申請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與黃串謀使用二十份虛假的投保申請,意圖欺騙其主事人。
餘下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與黃及另一名保險顧問串謀,以相同目的呈交另一份虛假的投保申請書。
「大新保險」因而被騙向被告支付五萬二千六百多元的佣金。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十月期間發生。
被告獲准以現金兩萬元保釋外出。她亦受命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黃志偉,二十七歲,早前亦被廉署拘控。他早前承認共十四項罪名,包括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代理人串謀使用文件欺騙其主事人。案件押後至七月二十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大新保險」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潘立峰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