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地產代理涉七百三十萬元物業交易貪污欺詐判囚六個月
2013年7月12日
一名前地產代理,在一宗七百三十萬元的物業買賣中涉及欺詐及受賄三萬九千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林俊傑,三十歲,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 ( 「美聯」 ) 前分行經理,亦受命須向其前僱主歸還三萬九千元。
同案被告文嘉蕙,四十四歲,現已結業的家家樂物業有限公司 ( 「家家樂」 ) 的唯一董事兼股東,則被判囚四個月,緩刑三年。
暫委裁判官水佳麗在判刑時稱,林所犯的貪污及欺詐罪行嚴重,而且違反誠信。
暫委裁判官又表示,公眾對地產代理的操守有很高的期望,故林不應期望獲法庭輕判。
暫委裁判官又表示文干犯的貪污罪行嚴重,但考慮到多項求情因素,才判處她緩刑。
林昨日承認兩項罪名,即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 條,以及一項欺詐。文則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 條。
案情透露,林於案發時在「美聯」位於西九龍的天璽分行任職分行經理,而文則是「家家樂」的唯一董事兼股東。
二○一○年三月,一名業主委託「美聯」代她出售其凱旋門的單位。四個月後,一名買家委託「美聯」為他在西九龍物色一個單位,而林是處理有關事宜的代理。
林其後向有關買家推薦該單位,並表示有關賣家委託了一間小型地產代理公司出售其物業,索價七百三十萬元。
案情透露,該買家相信「美聯」沒有任何放盤物業符合其要求,所以林才向他推介該物業。
雖然該業主沒有委託「家家樂」出售其物業,但她其後接獲文的來電,並同意以七百三十萬元出售其單位。
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買賣雙方同意各自向「家家樂」支付七萬三千元的佣金,而有關合約並沒有提及林及「美聯」曾參與該項交易。
文其後從她的銀行戶口把一筆三萬九千元的賄款轉賬至林的銀行戶口。
「美聯」於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阮兆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子茂協助。
林俊傑,三十歲,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 ( 「美聯」 ) 前分行經理,亦受命須向其前僱主歸還三萬九千元。
同案被告文嘉蕙,四十四歲,現已結業的家家樂物業有限公司 ( 「家家樂」 ) 的唯一董事兼股東,則被判囚四個月,緩刑三年。
暫委裁判官水佳麗在判刑時稱,林所犯的貪污及欺詐罪行嚴重,而且違反誠信。
暫委裁判官又表示,公眾對地產代理的操守有很高的期望,故林不應期望獲法庭輕判。
暫委裁判官又表示文干犯的貪污罪行嚴重,但考慮到多項求情因素,才判處她緩刑。
林昨日承認兩項罪名,即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 條,以及一項欺詐。文則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 條。
案情透露,林於案發時在「美聯」位於西九龍的天璽分行任職分行經理,而文則是「家家樂」的唯一董事兼股東。
二○一○年三月,一名業主委託「美聯」代她出售其凱旋門的單位。四個月後,一名買家委託「美聯」為他在西九龍物色一個單位,而林是處理有關事宜的代理。
林其後向有關買家推薦該單位,並表示有關賣家委託了一間小型地產代理公司出售其物業,索價七百三十萬元。
案情透露,該買家相信「美聯」沒有任何放盤物業符合其要求,所以林才向他推介該物業。
雖然該業主沒有委託「家家樂」出售其物業,但她其後接獲文的來電,並同意以七百三十萬元出售其單位。
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買賣雙方同意各自向「家家樂」支付七萬三千元的佣金,而有關合約並沒有提及林及「美聯」曾參與該項交易。
文其後從她的銀行戶口把一筆三萬九千元的賄款轉賬至林的銀行戶口。
「美聯」於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阮兆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子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