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上市公司前高層疑涉千五萬元附屬公司交易貪污案
2013年9月12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四 ) 落案起訴兩名上市公司前高層人員,控告他們以一千五百萬元出售該上市公司其中一間附屬公司時,涉嫌分別收授利益,即該上市公司的一百五十萬股股份。
陸健,四十二歲,中國礦業資源集團有限公司 ( 「中國礦業資源」 ) 前執行董事,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同案另一被告為余藹琪,四十一歲,「中國礦業資源」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亦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陸及余又同被控一項串謀由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被告將於下星期一 ( 九月十六日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
「中國礦業資源」自一九九七年三月起在香港聯合交易所 ( 「聯交所」 ) 上市。
「中國礦業資源」於案發時除了從事採礦業務外,亦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細胞治療技術中心有限公司 ( 「細胞治療技術中心」 ) 經營臍帶血儲存業務。「中國礦業資源」透過 Biogrowth Assets Limited(BAL) 及另一間公司持有「細胞治療技術中心」的權益。
陸及余分別於二○○七年六月至七月辭任「中國礦業資源」執行董事及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自此,兩人繼續留任「細胞治療技術中心」及 BAL 的董事,負責處理臍帶血儲存業務。
其中一項控罪指,陸於二○○八年十一月七日向余提供利益,即一百五十萬股「中國礦業資源」股份,作為處理 BAL 出售「細胞治療技術中心」的報酬。有關股份當時市值三十三萬元。
另一項控罪指余涉嫌以相同目的,接受一百五十萬股「中國礦業資源」股份。
餘下控罪指陸及余於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意圖詐騙 BAL 及 / 或「中國礦業資源」,涉嫌一同串謀使用一份 BAL 董事會的會議紀錄,而有關會議紀錄載有虛假的陳述,即被告在 BAL 向合易投資有限公司以一千五百萬元出售「細胞治療技術中心」上沒有利害關係。
「聯交所」及「中國礦業資源」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一應訊。
陸健,四十二歲,中國礦業資源集團有限公司 ( 「中國礦業資源」 ) 前執行董事,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同案另一被告為余藹琪,四十一歲,「中國礦業資源」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亦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陸及余又同被控一項串謀由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被告將於下星期一 ( 九月十六日 )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
「中國礦業資源」自一九九七年三月起在香港聯合交易所 ( 「聯交所」 ) 上市。
「中國礦業資源」於案發時除了從事採礦業務外,亦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細胞治療技術中心有限公司 ( 「細胞治療技術中心」 ) 經營臍帶血儲存業務。「中國礦業資源」透過 Biogrowth Assets Limited(BAL) 及另一間公司持有「細胞治療技術中心」的權益。
陸及余分別於二○○七年六月至七月辭任「中國礦業資源」執行董事及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自此,兩人繼續留任「細胞治療技術中心」及 BAL 的董事,負責處理臍帶血儲存業務。
其中一項控罪指,陸於二○○八年十一月七日向余提供利益,即一百五十萬股「中國礦業資源」股份,作為處理 BAL 出售「細胞治療技術中心」的報酬。有關股份當時市值三十三萬元。
另一項控罪指余涉嫌以相同目的,接受一百五十萬股「中國礦業資源」股份。
餘下控罪指陸及余於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意圖詐騙 BAL 及 / 或「中國礦業資源」,涉嫌一同串謀使用一份 BAL 董事會的會議紀錄,而有關會議紀錄載有虛假的陳述,即被告在 BAL 向合易投資有限公司以一千五百萬元出售「細胞治療技術中心」上沒有利害關係。
「聯交所」及「中國礦業資源」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一應訊。